​析案 | 网络销售“仅供出口”的普通化妆品如何处理?

  • 2021-08-12 11:04
  • 作者:代丽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案例


2021年6月,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网络商城A上,某化妆品品牌官方旗舰店B销售的眼线笔C属“仅供出口”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该产品备案信息中“成分”一项为“无(备注:仅供出口)”,涉嫌违法,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某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商城A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旗舰店B为境内化妆品经营商,专营某品牌国内化妆品;眼线笔C系普通化妆品,其标签上无“仅供出口”相关标签标识。


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眼线笔C备案信息显示:仅供出口。该产品的生产商为备案人。据旗舰店B辩称,眼线笔C生产商(备案人)因种种原因滞销,便转为内销。经进一步调查,旗舰店B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但因员工业务不熟悉,导致购进并销售了该产品。旗舰店B共购进眼线笔C10支,已销售2支,购进价为40元/支,销售价为60元/支,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对于旗舰店B网络销售“仅供出口”的普通化妆品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旗舰店B行为不构成违法。旗舰店销售的“仅供出口”普通化妆品,类似于销售出口转内销的外贸服装。另外,该产品已进行“仅供出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种观点认为,旗舰店B行为构成违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眼线笔C未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属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该项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旗舰店B行为构成违法。其销售的“仅供出口”的化妆品,只取得了出口相关备案,并未取得国内相关备案,其行为属经营未取得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化妆品的特殊性来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和《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可知相对于服装等普通产品而言,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按照风险程度,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本案中,眼线笔C属普通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需进行备案管理。


第二,从化妆品备案的规定来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备案人应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备案。结合本案来看,备案人完成了眼线笔C的出口相关备案,如果该产品如备案中所述,仅供出口销售,可以说是符合相关备案要求的。但该眼线笔备案人因某种原因滞销,转为境内销售,笔者认为,该备案人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重新进行备案,该产品方可在境内销售。本案中,眼线笔生产商(备案人)在国内销售未重新进行备案的眼线笔C,其行为属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而对于旗舰店B而言,非上市销售备案的责任人,故其销售眼线笔C的行为属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故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规定,可知“仅供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合同要求,但如果“仅供出口”的化妆品没有出口,转为境内销售,那么就理应遵守国内的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旗舰店B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仅供出口的眼线笔,属境内销售,但眼线笔未经国内销售备案,旗舰店的行为属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条款予以处罚。故上述第三种观点正确。


思考


如何区分“仅供出口”化妆品?“仅供出口”类化妆品是否应有相关标签标识?鉴于“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笔者查询了国内目前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即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均未对“仅供出口”类化妆品标签标识做出明确规定。那么,网店等经营者在购进时,如何避免误购?消费者购买时如何区分?不慎购买后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要想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完善制度。立法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标签标识方面的规定,使“仅供出口”类化妆品能被显著区分,消费者不会误购,也杜绝生产厂家将此类化妆品擅自改变销售渠道。


二要加强监管。加强对“仅供出口”类化妆品的监管,加大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严厉处罚,发挥执法的威慑力。同时做好宣传,积极开展《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提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法治意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牢牢守住化妆品安全底线。


三要社会共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要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对于“仅供出口”类化妆品确需转为国内销售的,要依法重新进行备案。化妆品生产者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网络销售、实体店等经营者,要加强化妆品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避免仅供出口类化妆品流入国内市场。化妆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自觉抵制此类违法行为,在购买化妆品时,尽可能在国家药监局或地方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化妆品相关信息,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积极向化妆品监管部门举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 代丽)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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