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49.怎样确定提交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

  • 2021-08-13 09:26
  • 作者:于伟强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三节 报告的提交


第四十九条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非严重不良反应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30日。跟踪报告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提交。


报告时限的起始日期为持有人首次获知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


【理解】


·报告对象


Q1:什么样的报告满足提交的条件呢?


A1:要满足递交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即满足有效报告的四要素;不良事件与怀疑用药的关联性无法排除;来自境外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也需要提交。


·报告时限


Q2:我收到了一份死亡报告,但是GVP并未对上市后死亡报告做出时限要求,我该如何确保期限合规呢?


A2:虽然GVP对死亡报告的期限没有单独做出要求,但是对死亡报告的报告期限做出“立即报告”要求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仍在生效状态,所以需要在对死亡事件按现有信息做出科学的评价之后尽快进行报告,并对与死亡有关的事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Q3:我收到一份来自境外的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报告期限应该怎么算?


A3:无论是来自境内的报告,还是来自境外的报告,关联性无法被排除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都应当在15日内进行提交。


Q4:我收到一份非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非严重的也需要报告吗?


A4:虽然非严重的不良反应在一些国家(如日本)无需提交,但根据国内的法规要求,只要是来自境内的关联性无法被排除的不良反应,即使是非严重的报告,也需在30天内提交。


Q5:我收到一份随访报告,报告的严重性由非严重变为严重,报告期限应该怎么算?


A5:这次随访报告的报告期限应当按照严重的15日期限标准进行报告。


Q6:我又收到一份随访报告,之前的事件由严重降为非严重,这种情况下期限应该怎么算?


A6:如果这份报告根据随访的信息变为非严重的病例,降级版本的报告通常仍应该按照严重报告的15日期限进行报告。在此后的随访报告中如果不涉及严重性的变更,则适用非严重报告的30日期限。


·首次获知日期(起始日期)的计算


Q7:报告的期限虽然了解了,但是期限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


A7:持有人或其委托方/供应商的任意员工首次获知该个例不良反应,且达到最低报告要求(即满足有效报告的四要素)的日期,记为第0天(Day 0)。第0天需要被记录,是评估报告是否及时提交的依据。


Q8:我有一份来自境外的报告,境外的报告起始日应该怎么算呢?


A8:需要以境外持有人获知不良事件的时间来作为第0天。


Q9:在处理文献报告时,文献的期限计算起始日应该如何计算呢?


A9:文献报告的第0天应为持有人或其受托方检索到该文献的日期。


·时限管理


对于报告递交期限的合规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报告递交的延迟,因此在现实中无法做到100%达到报告递交期限的合规率。因此持有人在制定递交合规率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制定原则:可根据企业的报告量,合理设置递交合规率。


合规指标:根据欧盟和MHRA及药物警戒行业通用规则,以98%作为递交合规目标,当前中国监管机构尚未对此提出具体的合规性标准。建议使用欧盟或MHRA或行业通用标准。


警戒提示:部分监管机构在部分指导文件中会提到还会设置一条“警戒线”,如低于95% 的警戒线,则可能被监管机构在检查时被关注。


【实践影响】


持有人应建立递交系列流程和质量保证机制,从而提升递交质量。


【延伸阅读】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EMA GVP module VI》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伟强)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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