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肉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 对违法者实施联合惩戒

  • 2021-08-25 09:26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肉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发布公告,从严格进货查验、保证储存条件、加强销售管理、强化肉品管控、严格守法经营、严罚违法行为六个方面约束经营者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告指出,经营者采购肉品时应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购货票据等凭证,采购的猪肉及其产品应当随附“两证一报告”。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在储存和经营环节,公告要求,冷鲜肉品应当在0~4℃的贮存设备、冷藏柜中贮存销售,冷冻肉品应当保持在-18℃及其以下温度贮存,在-15℃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内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相应的贮存设备或冷藏(冻)柜应当满足温度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转。购进的肉品标签标注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标注的要求贮存销售。销售过程中,肉品不得脱离所需温度环境。


  在企业管理上,公告明确,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检查所销售肉品的感官性状,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黏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以及超过标注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同时,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肉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大型商超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自查制度,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彻底整改。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肉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顶格处罚,对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罚到人。同时,及时公开曝光,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记于企业名下对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齐桂榕)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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