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主动提醒 诱导超量点餐 北京曝光餐饮浪费违法典型案例

  • 2023-04-10 10:36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4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4个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要求,北京市全面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稽查工作,加大对餐饮企业未落实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执法力度。部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北京汉周锦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就餐场所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案。


  2023年3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就餐场所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北京有你有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北京狼垡诚信食品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北京文辰鸿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9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设置最低消费,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贴士: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六)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宣传营养膳食知识;


  (七)安排服务人员作为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光盘行动”标识,未提示适量点餐、取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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