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 2021-09-13 11:27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日前,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表示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通知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及谈判药品挂网采购、“双通道”管理、规范使用等有关事项明确要求,提出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做到“应配尽配”;医保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


  通知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树立促进谈判药品落地的鲜明导向。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要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学测算基金支付额度,综合考虑新版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通知明确,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本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此外,各地医保部门要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按照通知有关内容,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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