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的“放管服”

  • 2021-09-26 18:03
  • 作者:张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网络销售部分处方药。2021年4月15日,国办《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随后,国家药监局召开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座谈会,强调树立药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持续依法合规经营等。这表明药品尤其是处方药网售政策将面临重大转变。


“放”的必然性


1998年3月,随着中国首笔互联网交易成功,互联网电子商务正式拉开帷幕,医药电商也开始试水。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批准上海医药等两家药企试点,但年底国家药监部门出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暂不允许网上销售药品,试点中止。2000年2月,国办转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随后,2000年6月,药监部门制定《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又允许试点;2001年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服务。2005年,药监部门发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实行审批管理,明确了审批的范围、主体、条件、程序及监管要求,提出零售药企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网售非处方药,从此医药电商开始进入零售领域。2013年,药监部门批准河北、上海、广东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2014年,《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到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可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凭处方向个人网售处方药。大批药企、投资机构、互联网平台闻风而动,开始布局医药电商领域,网上药店迅速发展。2012年仅48家,一年后增至134家,2016年增至678家。


随着医药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互联网+医疗”模式的出现,一种以网络运营为核心、涉及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的新业态逐步成熟。虽然药监部门2016年叫停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但国办2017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强调推进、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随后,药监部门公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网络销售非处方药,并先后3次征求意见。2018年4月,国办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20年来,药品网售政策在放管、宽严、松紧的循环往复中不断调整改进。进入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没有禁止网上销售处方药,这为网售处方药留下了政策空间。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医药电商空前发展,便利性和快捷性受到民众普遍认可。医药电商作为药品流通的一种新模式和新业态,代表了未来发展方向,“放”是必然。


然而,医药电商不仅仅是药品销售,还关系诊断、开方等医疗行为以及药品储运、使用及追溯行为,对其监管不同于普通商品及市场行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放开。


“管”的必要性


网售药品出现的种种问题,处方药“一放就乱,一关就死”的结果表明,市场的逐利性与公众用药的安全性、便捷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当前,药品网售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处方管理不规范。大多数网络购药App对处方审核、管理流于形式,用户只需通过简单问询、病情描述和回复,不论是初诊、复诊,有无线下处方,便可快速购到各种处方药。网上医生根本无法全面、确切地了解患者病情,作出正确诊断,便随意开具处方,导致处方的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与针对性难以保证,一些不必要服用的处方药、应当控制使用的抗生素和激素类药物被随意滥开,这给安全用药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如2018年上海一年轻女孩在3家网店购买18盒治疗关节炎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因服用过量导致死亡;同年,江西一女孩也因购买秋水仙碱片过量服用导致死亡。


二是药品质量难保证。网上医院或药店的医师、药师是否具有执业资质,尤其是开具抗生素、激素类药物的资质,能力和水平如何,很难保证,影响了网上诊疗和开具处方的功效。同时,网售行为的逐利性,导致出现有奖销售、搭配促销、满减促销、购买赠药等行为,更有甚者在规格、剂型、剂量等方面做手脚,以贱充贵、以少充多,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降低运输、储存和配送条件和标准,直接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三是平台运营不合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网售者没有相应资质或条件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药品网售活动,超范围经营药品,非法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输液剂、堕胎药等高风险药品,网售的安全管理、药品配送、信息化追溯、投举和争议处理以及在线药学服务等相应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对平台入驻者的资质审查、资质信息展示、药品信息展示、记录保存、平台检查、及时报告等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这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药品及用药安全。


四是医保支付不对接。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有关规定,但政策衔接、系统支持、监管服务并没有相应跟上,药品网购平台并未实现与医保支付系统的对接,网上购药相关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范畴,群众大多数仍然习惯于在医院或药店购药,影响了网络购药积极性。同时,由于药品网售与医保支付的不对接,导致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骗保等违法行为滋生。


此外,微信微博销售、网售假劣药品、网络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亦经常发生。这些问题与网售行为自身特性、主体责任不明确、政策法规滞后、监管手段和力量不足等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强化科学有效的监管,使其趋利避害、扬长避短。


“服”的有效性


创新监管思路、对策和手段,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解决药品网售存在问题、实现药品网售规范发展的最根本途径。


一是完善法规政策,明确各方责任。目前,关于网售药品的政策法规较少且不甚具体,应当尽快制定符合医药电商发展规律的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出台交易主体准入与退出、处方管理、平台管理、网上诊疗服务、医保在线支付、药品储运配送、药品质量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追溯、纠纷解决等配套规定,明确网售主体责任、平台管理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守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不能简单封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也不能放任不管,要严格监管、依法处理。


二是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面向公众、企业和监管人员的一体化智慧监管体系和涵盖行政许可、执法监督、药品追溯、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加强对药品网售者许可管理和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优化准入服务,实现医疗、医保管理与药品监管的数据衔接共享,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推动网售主体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落实网售管理责任和药品追溯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证后检查、依法撤销许可或备案及惩处等作出要求。坚持以网管网,推进网络监测系统建设,创新药品网售新业态监管,加强对网售药品质量监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无证网售、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要求发布信息、违规开具处方药、未履行审核和管理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与卫健、医保、公安、工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衔接、执法联动、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综合运用约谈、警告、责令改正以及行政处罚、移送司法、信用惩戒等手段,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网售药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普及药品网售安全知识,回应和引导群众诉求,强化网售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海)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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