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109.记录电子化,工作高效化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章 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
第三节 记录与数据
第一百零九条 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具备记录的创建、审核、批准、版本控制,以及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记录的生成、复核、报告、存储及检索等功能。
【理解】
FDA CFR Part 11的颁布对电子记录建立了一个可实施的统一基本标准。电子记录系统的运用有利于数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后续数据的利用包括汇总分析、信号检测等药物警戒工作打下基础。
·电子记录系统
电子记录系统即依靠计算机系统创建、修改、维护、存档、找回或发送的诸如文字、图表、数字、声音、图像及其他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任何组合。
与纸质记录相比,计算机化系统中的电子记录具有以下优越性:
信息的存、取方便,可由多人同时进行存、取;
信息搜索、查阅功能强,传送速度快,有利于改进业务流程,节约时间;
信息更易于统一、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减少信息处理错漏、缺失问题;
系统流程数据关联性强,容易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汇总结果和统计报表,方便效率、绩效考核;
节约纸张,减少浪费,具有良好的环保效益;
降低了遵守法规的成本和风险。
·电子记录的原则
与纸质记录一致,电子记录也应遵照良好文件规范(GDP)以保证数据质量和真实完整性。这些原则要求记录应具有ALCOA+CCEA原则:
可归因性 Attributable;
易读性 Legible;
同步性 Contemporaneous;
原始性 Original;
准确性 Accurate;
完整性 Complete;
一致性 Consistent;
持久性 Enduring;
可获得性 Available。
·电子记录规范
为后续药物警戒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子记录应符合基本规范。
> 基本要求:
记录编号(如YYMMDD或YYMMDD-两位数字流水号);
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审核人签名及日期;
手写签名;
使用电子签名时,应符合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1 CFR Part 11之要求。
> 填写要求:
填写与更正:记录应准确、完整、及时、清晰。记录应填写齐全,除备注栏,不应有空白。无内容时填“无”,“不适用”,或“NA”或“/”。记录的修改应说明理由(包括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
以表格/模板的空白电子文档填写时(如计算机化系统验证记录),应确保填写完后可打印成清晰易读的文件。文字、图片、表格等记录内容应清晰可辨识。
电子记录应当能够打印成清晰易读的文件。电子记录打印成文件后,如缺少记录编号、签名信息,应手动补齐。必要时,增加审核人签名。
> 审核要求:
记录填写完成后,填写人应按照记录规范自查,确保记录符合要求。对于关键记录,应有审核人复核。
记录审核/批准能否通过应遵循适当的审批原则,包括但不限于:表格/模板为其适用最新有效版本;记录内容符合记录规范之基本要求和填写要求;记录内容符合其上级/相关文件SOPs之要求;对记录所述协议、策划、行动、事实、资源配置等事项持“属实”/“同意”意见。
> 记录保存
电子记录保存于计算机化系统或磁盘介质。
【延伸阅读】
FDA 21 CFR Part 11
(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PV负责人 刘苹)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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