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109.记录电子化,工作高效化

  • 2021-11-09 18:11
  • 作者:刘苹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章  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


第三节 记录与数据


第一百零九条  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具备记录的创建、审核、批准、版本控制,以及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记录的生成、复核、报告、存储及检索等功能。


【理解】


FDA CFR Part 11的颁布对电子记录建立了一个可实施的统一基本标准。电子记录系统的运用有利于数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后续数据的利用包括汇总分析、信号检测等药物警戒工作打下基础。


·电子记录系统


电子记录系统即依靠计算机系统创建、修改、维护、存档、找回或发送的诸如文字、图表、数字、声音、图像及其他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任何组合。


与纸质记录相比,计算机化系统中的电子记录具有以下优越性:


信息的存、取方便,可由多人同时进行存、取;


信息搜索、查阅功能强,传送速度快,有利于改进业务流程,节约时间;


信息更易于统一、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减少信息处理错漏、缺失问题;


系统流程数据关联性强,容易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汇总结果和统计报表,方便效率、绩效考核;


节约纸张,减少浪费,具有良好的环保效益;


降低了遵守法规的成本和风险。


·电子记录的原则


与纸质记录一致,电子记录也应遵照良好文件规范(GDP)以保证数据质量和真实完整性。这些原则要求记录应具有ALCOA+CCEA原则:


可归因性 Attributable;


易读性 Legible;


同步性 Contemporaneous;


原始性 Original;


准确性 Accurate;


完整性 Complete;


一致性 Consistent;


持久性 Enduring;


可获得性 Available。


·电子记录规范


为后续药物警戒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子记录应符合基本规范。


>  基本要求: 


记录编号(如YYMMDD或YYMMDD-两位数字流水号);


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审核人签名及日期;


手写签名;


使用电子签名时,应符合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1 CFR Part 11之要求。


>  填写要求:


填写与更正:记录应准确、完整、及时、清晰。记录应填写齐全,除备注栏,不应有空白。无内容时填“无”,“不适用”,或“NA”或“/”。记录的修改应说明理由(包括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


以表格/模板的空白电子文档填写时(如计算机化系统验证记录),应确保填写完后可打印成清晰易读的文件。文字、图片、表格等记录内容应清晰可辨识。


电子记录应当能够打印成清晰易读的文件。电子记录打印成文件后,如缺少记录编号、签名信息,应手动补齐。必要时,增加审核人签名。


>  审核要求: 


记录填写完成后,填写人应按照记录规范自查,确保记录符合要求。对于关键记录,应有审核人复核。


记录审核/批准能否通过应遵循适当的审批原则,包括但不限于:表格/模板为其适用最新有效版本;记录内容符合记录规范之基本要求和填写要求;记录内容符合其上级/相关文件SOPs之要求;对记录所述协议、策划、行动、事实、资源配置等事项持“属实”/“同意”意见。


>  记录保存


电子记录保存于计算机化系统或磁盘介质。


【延伸阅读】 


FDA 21 CFR Part 11

(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PV负责人 刘苹)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