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129.DSUR,你真的懂吗?

  • 2021-12-09 14:56
  • 作者:侯宇尧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章 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


第二节  风险监测、识别、评估与控制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对报告周期内收集到的与药物相关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年度回顾、汇总和评估,按时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及其附件应当严格按照《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完整撰写,并应包含与所有剂型和规格、所有适应症以及研究中接受试验药物的受试人群相关的数据。


原则上,应当将药物在境内或全球首次获得临床试验许可日期(即国际研发诞生日)作为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周期的起始日期。首次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在境内临床试验获准开展后第一个国际研发诞生日后两个月内完成。


当药物在境内外获得上市许可,如申办者需要,可在该药品全球首个获得上市批准日期的基础上准备和提交安全性更新报告。调整后的首次提交,报告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理解】


·DSUR(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对报告周期内收集到的与试验药(无论上市与否)相关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年度回顾和评估。


DSUR通过以下方面完成: 


检查申办者在报告周期内获得的信息与该试验药原有的安全方面信息是否一致;


描述新的可能对临床试验受试者保护造成影响的安全性问题;


总结当前对已确认的和潜在风险的认识和处理;


对临床研究/研发计划的进展状况和研究结果进行更新。


·DSUR应该简明扼要,并且提供的信息应使监管部门确信申办者对研究药物的安全性进行了充分的监测和评估。


DSUR中应讨论报告周期内发现的所有安全性问题;但DSUR不应该用于对有意义的新发现的安全性信息的初始通报或者用于提供新安全性问题的检测途径。


·撰写DSUR需要按照《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和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要求。


·为了全面分析和呈现试验药品的安全性特征,申办者应准备一份DSUR,其中应尽可能地包含与所有剂型和规格、所有适应症以及研究中接受试验药的所有患者人群相关的数据。


·使用“国际研发诞生日”(DIBD)作为DSUR年度报告周期的起始日期。


该日期是申办者在全球任何国家首次获得临床试验实施许可的日期。DSUR年度报告周期的起始日为DIBD的月和日。


·如果药品在任何一个国家获得上市批准后继续进行研发,那么应当依据该国家的法律法规递交 DSUR 和 PSUR。


如果申办者需要,可以在 PSUR 国际诞生日( IBD)的基础上准备 DSUR,以便二者保持同步。两份报告数据锁定点同步后,下一次 DSUR递交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实践影响】


·DSUR的范围


DSUR 主要关注源于在研的药物和生物制品(无论是否获批上市)干预性临床试验(简称为“临床试验”) 的数据和发现。由于获得上市批准后通常还会继续进行临床研发,因此DSUR也应该包含上市后研究的相关信息。DSUR应侧重于试验药,只有当对照药与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相关时,才需提供对照药的信息。


DSUR应当提供报告周期内申办者所有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以及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其他研究中的安全性信息,包括:


1.使用试验药的临床试验,即:临床药理学、治疗探索性及治疗确证性试验(Ⅰ-Ⅲ期);


2.对上市药物已批准适应症进行的临床试验, 即:治疗应用试验Ⅳ期;


3.试验药的治疗应用,如:扩大使用项目、同情使用项目、特殊患者应用、单个患者IND和治疗IND;


4.支持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的临床试验。


DSUR 还应包括与试验药安全性相关的其他重要发现,这些发现可来自:


1.观察性研究或流行病学研究;


2.非临床研究(毒理和体外研究);


3.相关 DSUR,如对试验药适用;


4.生产或微生物方面的变更;


5.最近发表的文献研究;


6.结果表明缺乏疗效、并可能由此对受试者的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临床试验,如:若适应症严重或危及生命,基础病情出现恶化;


7.同类药物的其他相关安全性发现;


8.共同研发方实施的临床试验(如果协议允许)。


·DSUR与PSUR的关系


目前, 一些 ICH 成员国家和地区接受递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以满足国家和地区对已获批上市药品的安全性进行定期报告的要求。虽然DSUR 侧重于试验药,但DSUR和PSUR的内容有可能会重叠,且预计会有一定的重复。


例如:上市后信息(PSUR中的内容)可能会与临床研发相关,因此应在DSUR中进行报告。DSUR中可能包含已上市药品在临床试验中获得的安全性发现,这同时属于上市后安全性信息,也应在PSUR 中进行报告。


DSUR和PSUR都应该是全面、独立的,因为他们侧重于不同的方面,有不同的周期和接收单位。


·DSUR的接收单位


DSUR的目的是作为年度报告递交给监管机构。如果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递交试验药的年度安全性报告,可以使用 DSUR的执行概要,并按相应要求补充递交严重不良反应(SAR)的列表。


·其它


临床试验期间,是指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 (包括中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 )临床试验后开始,持续至该药物境内最后一个上市许可申请提交,或者在境内不再继续进行研发时为止。


临床试验开始日期,是指申请人获得临床试验许可(IND)的日期。如果申请人仍持有IND,DSUR需要每年递交。此外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开展新的或继续进行的临床试验,仍需定期提交DSUR,直至药品常规上市。


药品上市后,如申办者调整DSUR的起始日期为IBD,但调整后的首次提交,报告周期不应超过一年。例如某药品的DIBD为2010年5月1日,IBD为2021年9月1日,那么需要2021年度DSUR递交完成后,准备和递交一个报告周期为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0日的DSUR;次年开始DSUR和PSUR同步递交周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


数据锁定点应是DSUR一年报告周期的最后一天。为便于监管,如果申办者需要, DSUR的数据锁定点可以指定为DIBD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在撰写DSUR的“区域特有信息”时,需要按不同国家和区域的要求,例如中国区域的特有信息,按《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第十二条要求准备;对于递交其它国家的DSUR,需要确认本地区是否有特殊的区域要求。


【延伸阅读】


《ICH E2F: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北京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PV总监 侯宇尧)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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