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信用监管的强大力量——评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 2021-12-31 13:03
  • 作者:王伟
  •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指出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作为社会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相关部门依法将那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专门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的一项信用管理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能够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较为严厉的惩戒和约束,向社会传递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被实践证明是实施信用治理的有效手段。


在当前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进程中,国务院提出了四项重大改革举措(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四扇门”制度),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这四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必须以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作为保障。信用监管作为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机制。其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严厉惩戒,可以更好地守住市场经济的底线,为“四扇门”等重大改革举措的运行奠定扎实基础,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相关立法和政策关于严格法治的新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7月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法治新格局。《办法》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列入情形作了详尽规定,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基本适用条件。其中所列举的20多种具体情形,都是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中性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种类。当前,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治理工作,不断加强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成效显著。


发布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既是加强失信惩戒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实效的有效手段,也是弘扬诚信价值观、传递信用“正能量”的创新之举。本次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是市场监管部门在重点领域开展信用监管所取得成效的集中展示。这次公布的八个案例,涉及多个行业,聚焦了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有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等监管领域。选取的案例都极具代表性,具有较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其中,食品安全问题,由于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市场监管必须要守住的底线,是失信惩戒的重中之重。本次公布的八个案例中有四个与食品相关,涉及到食品安全产业链上的不同阶段主体: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学校、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霉变食品的市场主体、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市场主体、经营掺假牛肉的祝某某。依法依规公示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既是对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加大了其失信成本;亦是事后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对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闭环。此外,本次曝光的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扩散风险、通过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非法贩卖营业执照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也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是实施信用治理的重点领域。


通过曝光这些反面的典型案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正与负、褒与贬、扬与抑,彼此之间相得益彰,充分展现信用力量,传播了失信受惩戒、守信受褒奖的价值观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作为失信惩戒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助于实现有效监管,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这对于弘扬诚信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要的引领、教育、示范和警示效果。(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王伟)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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