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监局“雳剑2021”专项行动化妆品专题典型案例评析(上)

  • 2022-01-07 11:15
  • 作者:张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2021年,江苏省药监局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雳剑2021”专项行动,严惩重处“两品一械”违法行为。各级药监部门迅速行动,从当地实际出发,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形成了稽查执法联动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力规范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在此精选公开发布的化妆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邀请相关监管人员进行点评,以案释法,敬请关注。


案例一


王某涉嫌无照经营和销售未经注册、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案


执法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仙林分局


【案情】


2021年4月,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仙林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王某经营的化妆品淘宝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发朵抗脱增发液6盒、发朵染发膏32盒;同时查明王某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进口未注册的塑体霜、抗脱增发液、染发膏等特殊化妆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仙林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当事人王某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无证经营。《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据此,王某经营化妆品的淘宝店铺,依法需取得许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网店,构成无照经营。


二是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条例》第4条规定,化妆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17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家药监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王某未经药监部门注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违反了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规定。同时,《条例》第35条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化妆品可直接使用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第38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第45条第二款规定,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注册或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王某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构成法条竞合,应择一重处,依据处罚较重的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最后,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综合裁量,合并作出了中限处罚。


案例二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执法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


2021年3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在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有赞微商城店铺购买的进口隔离乳无中文标签。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19年4月开始经营进口化妆品,购进渠道包括从国内授权代理商处购进及“个人带货”两种,销售渠道包括商城店铺、淘宝网店及微信朋友圈3种。从代理商处购进的产品均贴有中文标签,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个人带货”渠道购进的产品无中文标签,仅能提供部分免税店购物原始单据。现场检查时还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大量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共计21箱,货值金额75691元。因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区分有无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从销售后台数据中难以核实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具体数量及销售时间,经数据比对倒查,当事人通过以上3个渠道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销售金额合计为138610.72元。因涉案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办案机构谨慎起见,首先将产品送对应的权利人鉴别。经鉴定,均为正品,非假冒伪劣。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案涉化妆品21箱、违法所得和罚款867206.88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评析】


《条例》第35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应按《条例》第61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规定处罚。同时,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按《条例》第62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择一重处,按照处罚较重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


本案属于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进而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对“投诉”和“举报”明确作了区分:规定“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争议的行为,即要求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民事诉求,明确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规定“举报”是公民和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对应的是行政执法程序。本案中,监管部门对消费者一同提出投诉和举报分别作了处理,针对举报及时立案调查,既对仓库、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又在网监部门配合下对当事人淘宝网店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并调查询问相关消费者,查清违法事实;同时举一反三,迅速开展辖区内化妆品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行业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苏州市姑苏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执法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


2021年1月,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吴门桥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在经营场所销售品名为“采姿蓝染发膏”的化妆品,数量达1563支,产品标签颜色与批准文号不符。经查,该产品由广州采姿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澳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为染发类特殊化妆品。上述产品仅有2个有效注册批准文号,分别为采姿蓝染发膏(自然黑)国妆特字G20152476和采姿蓝染发膏(栗棕色)国妆特字G20152463。涉案产品与上述批号内容不符,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真实注册信息,无法提供与涉案产品相一致的注册批准材料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仅能提供部分涉案产品进货及销售单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498元,违法所得50元。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条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罚款80000元的处罚。


【评析】


当事人行为违反《条例》第4条、第17条关于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需经国家药监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应根据《条例》第59条第二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同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条例》第38条第一款规定,应根据《条例》第62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当事人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根据择一从重原则,依据处罚较重的《条例》第59条第二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


虽然本案违法所得很少,但性质严重,案涉货值金额较大。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处罚较轻。依据《条例》规定,处罚重,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也能警示其他经营者。(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海 评析)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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