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务服务没有最优只有更优

  • 2022-04-22 09:20
  • 作者:本报评论员
  • 来源:中国医药报

  国家药监局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新建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一年来,平台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赢得用户点赞,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平台为化妆品行业正常高效运转和高质量发展所作贡献更是赢得一致好评。


  风险管理是化妆品监管的基石。《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条例》第四条规定,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化妆品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日用消费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化妆品市场,化妆品产业处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对注册备案信息服务提出了新需求。国家药监局把企业和群众的“关键小事”当作“心头大事”来办,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只争朝夕、马不停蹄,加快推进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年3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明确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实施路径。同年3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相关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备案用户账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注册备案平台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


  事非经过不知难,成如容易却艰辛。作为日常使用的大宗消费品,化妆品种类丰富、原料选择广泛,且具有多学科交叉属性,蕴含海量信息和数据资源。如何科学高效地获取信息并进行数据整合,实现有效利用数据资源这一目标,需要深入理解各项政策法规和技术要点,做好系统的整体规划,完成顶层设计。与此同时,嵌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站位起点高、建设标准高、流程要求严、施工时间短,任务十分繁重,国家药监局克服重重困难,在最短时间内以最高标准,按照“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的要求,建成了“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政务服务同样只有更优,没有最优。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用户感受最深,哪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改进提升,哪些事项需要与时俱进地升级优化,用户最有发言权。作为信息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的要求,在进一步夯实政务服务责任、厘清政务服务事项、规范政务服务要求、科学设置政务服务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坚持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政府部门“监督查评”的规定,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激发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创新工作、改进服务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责任编辑:王哲涵)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