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先行先试药品多仓协同运营管理

  • 2022-09-02 11:27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9月1日,由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和上海医药行业协会共同起草的、上海医药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药品多仓协同运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


  根据《规范》,多仓协同是指在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或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以满足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流通企业为主体方,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药品流通企业为协同方,共同享有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为货主方开展药品储存、配送活动。主体方承担多仓协同管理核心职责;协同方协同执行主体方多仓协同的任务;货主方是药品所有权的拥有者;多仓是对主体方仓库和协同方仓库的统称。


  《规范》规定了药品多仓协同运营过程中主体方、协同方、货主方的相关职责,明确了运营过程中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智能化供应链管理平台、审核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药品流通企业跨省和省内多仓协同所涉及的管理和运营等活动。


  《规范》提出,主体方应建立符合多仓协同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多仓运营中涉及药品的可追溯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应具备智能化供应链管理平台,能覆盖所有多仓订单管理、出入库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温湿度监控等系统的信息;应建立对协同方的审核标准,对协同方开展多仓协同准入审核及定期审核。协同方应建立与多仓协同运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信息系统应对接主体方的智能化供应链管理平台,实现相关业务数据的交互、共享与管理。此外,《规范》还提出,主体方和协同方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落实责任,在智能化供应链管理平台中上传药品追溯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对药品分类追溯的核查,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智能化供应链管理平台能对供应链全过程执行情况实时查询,能满足主体方及协同方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对多仓协同运作信息化的监管要求。


  首批执行单位包括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10家企业。


  “此次团体标准的发布是长三角区域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多仓协同运营管理的先行先试,旨在用标准化建设带动长三角生物医药产业一体化发展。”上海医药行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夷征宇表示,药品多仓协同运营是对药品供应链模式创新的重要探索。2021年12月起长三角区域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和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规范》的起草工作。《规范》的出台有利于实现长三角一体化药品多仓的协调有序发展,推动建立规范、安全、高效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提升药品供应的安全性、可及性、便利性。(郭婷)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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