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展示】河北:建立协同机制 严打违法行为

  • 2022-10-24 14:44
  • 作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强力组织推进,建立协同机制,强化行刑衔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上半年,河北省药监系统共查办药品违法案件3157件,其中普通程序案件2408件,货值金额1480.7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2.02%、101.52%。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公布了第一批10个典型案例。


案例1

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对河北某公司的举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子午流注低频治疗仪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并已销售3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器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器械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7.5万元。


案例2

辛集市孟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辛集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黑作坊违法生产、销售义齿。经查,当事人孟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民宅内从事义齿(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器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器械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共计10.05万元。


案例3

保定市某医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保定市市场监管局、保定市公安局对保定市某医院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盐酸曲马多注射液、地西泮注射液等精神药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药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罚款22.5万元。


案例4

承德市某医疗美容机构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承德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射针、水光机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手续,且这些产品均无中文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器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器械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2万元。


案例5

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县河南店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暂封补牙条、牙科分离剂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器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器械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2万元。


案例6

武安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武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武安市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销的医用脱脂纱布包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器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器械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共计12.16万元。


案例7

秦皇岛市海港区某牙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海港区某牙科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牙胶尖等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器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器械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8

石家庄市藁城区某卫生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的吸氧面罩案


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过期吸氧面罩,且现场未能提供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该行为违反了《器械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器械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9

石家庄某美容门诊部使用劣药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某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3万元。


案例10

张家口市张某某销售“三无”化妆品案


张家口市桥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张某某经营的美容院使用问题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经营的美容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全成分、厂名地址等信息,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且当事人未留存制作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台账。对当事人销售的四款化妆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其中一款化妆品中检出激素地塞米松,另外两款化妆品重金属含量超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第三十九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5万元。

 (河北省药监局供稿)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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