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海南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022-11-09 14:21
  • 作者:殷芝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加强海南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不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响应和终止、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等七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案》明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海南省的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需要由海南省配合处置的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超出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药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设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等。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承担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承担常态应急管理和非常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综合协调、指导等。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设立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等。


  《预案》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事发地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与有关单位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对研判为Ⅱ级事件或Ⅰ级事件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药监局应当立即如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此外,《预警》还对应急响应和终止、后期处置、应急保障提出要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药品监管部门提高响应级别。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相关部门应提供队伍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等。(殷芝)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