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74种对症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

  • 2023-01-05 16:26
  • 作者:陈海荣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对症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品种,在省内各中医医院(或设有中医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中的独特作用。


  据悉,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中的独特作用,按照《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广东省药监局批准了一批允许调剂的对症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通知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品种,在省内各中医医院(或设有中医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调剂使用。制剂调出的医疗机构应分别于每月14日前和28日前将调出情况向广东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报告;制剂调入的医疗机构应于制剂入库前将调入情况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的市场监管局报告。


  制剂调出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制剂室的管理,确保制剂质量;需要委托配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需加强对制剂调入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指导。制剂调入的医疗机构需与调出机构签订制剂的调剂合同,确保调剂的制剂仅限于调入方临床凭医生处方开具并按制剂说明书规范使用,不得转售到其他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要进一步监测调入制剂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目录中医疗机构制剂,特别是相关品种委托配制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剂调剂使用的质量安全和疗效。


  未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临床实践中证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相关症状有确切疗效、且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持有该制剂的医疗机构可向省药监局提交该制剂的临床使用情况总结,经批准后增补入《目录》。


  该通知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终止。在终止之日前已完成调剂的制剂可在已备案的调入医疗机构内继续使用。(陈海荣)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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