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就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公开征求意见

  • 2023-05-24 19:44
  • 作者:许明双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5月24日,国家药监局就《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强化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强化对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其他事项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形成委托生产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


  持有人制度是2019年颁布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确定的药品管理基本制度、核心制度。持有人可依法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药品,依法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持有人制度实施以来,委托生产持有人数量激增、涉及产品种类不断增多,《征求意见稿》结合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对于委托生产许可管理和持有人质量管理形成针对性监管策略,促进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人拟从事委托生产、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核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符合规定的方可批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或者相关变更。对于拟申报注册的产品尚未取得上市许可的,《征求意见稿》表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


  《征求意见稿》阐明了对持有人质量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以及重点类别产品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相关内容指出,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征求意见稿》强调,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定期抽样检验,并根据生产规模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检验、委托检验提出具体要求,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必要时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相关检验项目。原则上,持有人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特殊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涉及专业检验设备且设备使用频次较少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强化委托生产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细化跨省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等提出细化要求。其中指出,对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每年实施全覆盖检查。


  在其他事项部分,《征求意见稿》指出,委托生产情况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管控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跨省变更持有人的,原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转移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该品种的历次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结果数据汇集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并关联至药品品种档案,以便转入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查阅使用。


  《征求意见稿》以附件形式发布的《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和持有人对受托生产的管理等方面共66项内容,对现行药品法规体系中持有人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清晰梳理和系统化归集,涉及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委托检验、风险管理、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审核计划等委托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重点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据此开展监督检查。(许明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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