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风险 强化委托生产管理

  • 2023-08-25 09:11
  • 作者:黄凯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广东是医疗器械产业大省,目前拥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000多家,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产品近4万个,有180多个注册人的近600个产品在全国各地委托生产,且委托形式多样。委托生产在给注册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聚焦医疗器械委托生产风险隐患,强化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监管,有助于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存在一定风险


从广东省医疗器械监管情况看,目前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存在注册人体系管理能力不足、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管理待加强、过度技术保护、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待完善等风险。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具备管理能力,严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按照产品技术要求和双方签订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组织生产。部分仅持有产品注册证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注册人,对产品生产工艺的认识和理解限于研发规模,缺乏产品批量生产经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不足,且自身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也存在薄弱环节。这些注册人难以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受托生产企业无法深入理解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和水平差异较大。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受托生产企业可能接受多家注册人的委托,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共用厂房、人员、设备设施,以及产品共线生产情况。受托生产企业的同一生产线可能在不同时期生产不同注册人的产品,如果未进行不同产品生产是否相互影响的验证和确认,甚至产品转换时清场不彻底,共线生产产品易出现交叉污染和相互混淆(如产品标签混淆)的风险。


注册人为保证委托生产产品质量,必须将产品开发相关技术文件转移至受托生产企业,受托生产企业要接受注册人的定期监督检查,这导致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担心核心技术泄露。尤其是在双方合作初期,部分注册人为避免技术泄密,在技术文件转移时,将关键技术、重要参数,甚至技术要求进行转换后提供给受托方,导致受托生产企业不能充分理解产品的质量控制细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在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方面,各地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水平、监管资源参差不齐,监管部门检查内容、检查模式和检查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多方多区域委托情况下,异地监管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有一定滞后和障碍。跨区域委托生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委托双方主体所在地监管部门难以发现或裁决,不能迅速处理、督促改进。


委托双方共同确保质量安全


《征求意见稿》提出11项具体意见,以防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风险隐患,涉及委托生产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注册证信息标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注册人退出管理机制等。笔者结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委托双方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是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加强委托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委托双方应分别制定委托/受托生产管理控制程序,把委托/受托生产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注册人应当通过季度调度、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方式,定期分析受托生产企业管理情况并定期审核,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同时,注册人可以定期、不定期开展质量巡查,必要时选派熟悉产品的质量人员在受托生产企业驻厂管理,全过程指导、监督受托生产行为。委托双方应对产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等。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托生产企业可以从产品研发阶段就介入,经过小试、中试的磨合,与注册人共同确定产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操作规程、检验规程、转移文件等,并同步开展对生产人员和质量人员的培训。这将大大提高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力。


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除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外,还需要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确认双方权责,并明确侵权责任,以减少或避免核心技术泄露带来的风险。


扎实做好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生产放行是指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审核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证实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注册人。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已按规定记录并签字;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依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约定,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生产放行后,审核生产放行文件,证实已符合放行要求后,进行上市放行。


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是产品上市前的重要环节,委托双方都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不能流于形式。


开展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明确要求使用独立或专用厂房、设施、设备的,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的特性、生产过程、厂房设施与设备等因素,评估共线生产可行性,并形成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注册人对产品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定期审核。


加强对委托双方的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要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充分履行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产品投诉处理、不良事件监测、不合格品处置、产品召回等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注册人的指导、培训,帮助注册人了解政策制度、委托双方责任等,强化注册人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


(作者单位:广东省药监局)


(责任编辑:丁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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