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发布 规范药物滥用监测管理

  • 2024-05-07 16:36
  • 作者:王会芳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湖北省药监局会同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发布《湖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厘清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助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十四条增加到十八条,其中第1条至第2条,明确其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主体;第3条至第11条,确定各级药物滥用监测相关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第12条至第16条,对各级药物滥用监测相关机构提出具体管理要求;第17条,明确《办法》中提及的“药物滥用”等术语的基本概念;第18条,明确《办法》自4月2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机构及其职责谨遵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市(州)属地管理的重要原则,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中的主管责任。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助、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对药物滥用报告单位的监督管理。省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药物滥用监测和报告的技术工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及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等机构为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单位,主要负责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办法》扩大基层报告单位范围。将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和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纳入基层报告单位,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同时指出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由省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认定和日常管理。


  《办法》完善督导考核及表扬制度。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部门对所管辖的药物滥用报告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能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可有力调动基层报告单位工作积极性,推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开展。


  《办法》突出监测重点。特别注重研究、监测分析尚未列入国家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一氧化二氮(笑气)、溴胺酮、右美沙芬等药物,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部门应进行药物滥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数据综合利用程度。进一步明确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重点方向,提升监测效能,优化风险防控能力。


  据悉,2015年,湖北省药监局会同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随着监测工作的不断深入,该文件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工作需求。2023年,湖北省药监局着力开展《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结合湖北省实际,经多次专家研讨和基层调研,充分研究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湖北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王会芳)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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