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助售药机应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

  • 2024-06-11 16:12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凡企业连锁门店数量达到15家的,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自助售药机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应接受其监督管理;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功能……6月7日,《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在“互联网+医药”的大背景下,北京市药监局鼓励药品经营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购买药品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制订《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是以“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为指导思想,以便民利民和坚守药品安全底线为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对从事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工作目标、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助监测、调控功能,使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具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做到出售药品全程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自助售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


  自助售药机应当标示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12345)等相关内容,上述标记标识应当明显且不易脱落。


  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打印的销售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自助售药机设置地点不得超出连锁门店经营地址所在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自助售药机放置地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设立自助售药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药监局各分局负责零售连锁总部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6月21日。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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