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评价标准、围标串标顶格处置……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升级

  • 2025-06-06 08:47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6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0年建立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修订。《通知》指出,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同时收紧评价标准;对失信行为涉及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顶格处置。


  此次修订在坚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主要对评价的档次、依据等进行了调整。根据《通知》,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此次修订增加了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


  《通知》指出,此次修订坚持从严标准,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同时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元~2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100万元。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元~10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50万元,“失信”由原先的10万元~100万元调整为5万元~50万元。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为提高失信成本,此次修订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


  国家医保局表示,本次制度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敦促医药企业诚信参与市场经营,优化资源配置;更加严格约束不诚信经营的企业,从严从紧处置,提高医药企业的失信成本,引导医药企业改进质量、提高疗效,合规销售、更多通过集采、国谈等方式进入市场,减少对“高定价、高返点、轻质量”的路径依赖。同时,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寓防于评,修订制度的原则是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对企业进行惩戒,在制度中设计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在制度中设计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如终止失信行为、依法处置涉案员工和代理企业、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据悉,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省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医保局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在官网公布评级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强化社会监督。截至2024年底,评定失信企业735家,其中“特别严重”失信企业7家、“严重”失信企业40家、“中等”失信企业76家、“一般”失信企业612家。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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