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药丸”交易法律责任探析

  • 2025-12-02 09:03
  • 作者:郑成忠 沈晶晶
  • 来源:中国医药报

近年来,“老药丸”受到关注。一方面,它被视为“会说话的历史”,吸引了不少收藏者的目光;另一方面,也有消费者认为“老药丸”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愿意出高价收购。部分经营者从中看到商机,借第三方网络平台规避监管,以收藏品为名,通过“直播引流+私聊交易”的隐蔽模式售卖“老药丸”。


关于“老药丸”的法律属性以及售卖行为是否正当,当前执法层面存在争议:一是“老药丸”是否具备收藏品属性,能否合法纳入收藏品交易范畴;二是此类变相售卖行为,是否已触及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边界。对此,笔者认为,需结合实际情况,对“老药丸”的法律属性及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定性、违法事实认定标准及具体罚则适用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老药丸”法律属性认定


网售“老药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过期时间较久,可能长达5~70年,还有部分药品因生产年代久远,未标注保质期。二是包装标识等明显老化,多数包装完整、标识清晰,部分包装轻微破损,但品名商标、生产企业、成分主治、生产日期等主要标识信息清晰。三是网售店铺标称多含“古玩”“收藏”“鉴宝”等明示或隐含收藏品买卖相关信息。四是药品类型较为丰富,既包括产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原料为珍稀野生动物的药品,如以犀牛角为原料的“安宫牛黄丸”;也包括原料为普通中药材的药品,如“六味地黄丸”“大活络丸”“黄连上清丸”“鹿胎膏”“再造丸”“乌鸡白凤丸”等。


笔者认为,在判定“老药丸”究竟属于劣药还是收藏品时,不能一概而论,而需从药品属性剥离程度与收藏价值实质要件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以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


药品属性剥离程度的法律识别标准


未剥离药品属性的劣药判定要件。笔者认为,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包装内含有内容物的“老药丸”,且在宣传过程中明示或暗示“药效强”“可治疗疾病”等药用价值,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标注“不可食用”,即便商家标称该物品为“收藏”用途,也应严格将其纳入药品监管范畴。这种销售行为的本质是以药品的功能属性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宣传,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所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此类“老药丸”符合劣药的定义。例如,某些商家在售卖过期的“老药丸”时,声称其对某些慢性疾病有独特疗效,吸引消费者购买,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应受到处罚。


部分剥离药品属性的特殊情形认定。已标注“不可食用”“仅作收藏”,且来源合法(非为盗窃、走私等非法途径获取)、包装内含内容物的“老药丸”,其物理状态虽为“药品”,但由于商家交换的主要价值非药用功效,已在一定程度上剥离了药品属性。欲认定其为合法收藏品,笔者认为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方面,“老药丸”需要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比如能够成为特定年代制药工艺的见证,反映当时的医药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如果含有稀缺原料,必须有合法使用证明。例如,一些具有独特制药工艺的“老药丸”,其制作过程体现了传统中医的精妙技艺,且来源清晰合法,同时明确标注了收藏用途,这类“老药丸”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收藏品进行交易。


完全剥离药品属性的收藏品界定。笔者认为,交易对象仅为无内容物的老旧药品包装物,如空药盒、空药瓶等,由于其中不涉及任何药品成分,也不具备药用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收藏行业长期形成的惯例,可以将其认定为普通收藏品。在交易过程中,适用一般商品的交易规则即可。例如,一些年代久远、设计独特的药盒,对于收藏爱好者而言,其承载的是特定时期的医药文化记忆,可单纯作为收藏品进行交易买卖。


收藏价值实质要件认定标准


无收藏价值的普通过期药品认定。笔者认为,普通过期药品,如以黄芪、当归等普通中药材为原料制成的药品,生产量大,且不存在历史特殊工艺等独特之处,由于缺乏稀缺性以及文化价值,并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收藏品一般属性。从收藏品的核心要素来看,此类普通过期药品难以在收藏领域找到价值定位,不宜界定为收藏品进行交易。若随意将其纳入收藏品交易范畴,容易扰乱正常的收藏市场秩序。


具有潜在收藏价值的特殊药品认定标准。使用如虎骨、天然犀牛角等珍稀原料制成的“老药丸”,往往具有潜在收藏价值,其能够合法交易,需要满足双重要件。其一,原料获取必须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确保来源正当;其二,当前交易不能违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不能存在鼓励非法猎捕的行为和导向。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原料获取是否合法,需要查看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对来源合法性进行备案,只有完成此程序,才能被纳入收藏范畴。例如,一些早期合法制作的含有珍稀原料的“老药丸”,在经过严格审查和备案后,其作为历史文物性质的收藏品,在特定的收藏规则和监管下,可以在收藏市场流通。这样既保护了“老药丸”的历史文化价值,又确保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违法交易行为法律适用


在明确“老药丸”法律属性认定后,对于经营者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需依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法律,确保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与有效规制。


劣药销售的阶梯式处罚规则


一般劣药销售行为的法律适用。当商家销售含内容物的“老药丸”,存在宣传药用价值或者实际被用于治疗的情况,其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例如,2023年,某平台商家在与消费者私聊时宣称其销售的“老药丸”过期不影响药效,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该商家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最终按照其货值金额处以十五倍罚款。


特殊药品违法销售的加重处罚情形。倘若交易涉及的“老药丸”属于麻醉药品(如老款吗啡片)或精神药品(如老款安定片)等特殊药品,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此类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劣药的相关规定,还同时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有关部门除了没收药品、吊销相关经营资质外,还可对违法者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隐蔽交易模式的法律规制


“直播引流+私聊交易”的违法性认定。当前,部分商家采用“直播引流+私聊交易”的隐蔽模式,在直播中模糊宣传“老药丸”为收藏佳品,而在私聊时却向买家明确承诺其药用功效。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同时,部分商家的行为还可能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即从事药品批发、零售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实际执法案例中,曾有商家因采用此种隐蔽交易模式,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老药丸”,被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顶格罚款,有力彰显了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拆封分装的法律后果。一些商家为了逃避监管、牟取私利,将“老药丸”拆封伪造包装、规格后分装售卖。此类行为除违反《药品管理法》中关于销售劣药的有关规定外,还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


商业欺诈的法规适用


针对商家在“老药丸”交易中虚构收藏价值的行为在《药品管理法》无法规制且排除其他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可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若该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还需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司法移送标准


在“老药丸”交易中,一旦商家行为超出行政违法的范畴,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其行为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定罪处罚。执法中,要重点关注生产、销售劣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类犯罪,准确把握这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移送标准,这对于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要件


在判断商家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时,从客观要件来看,根据《刑法》需要证明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一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表现为消费者服用“老药丸”后出现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导致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等后果。在实际案例中,即便商家以“收藏”为名交易“老药丸”,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是以药用为目的购买,且服用后健康受到损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成立,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主观方面来看,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通过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推定。如果经营者明知药品已经过期,却在与消费者的沟通中暗示药品存在药用价值,或者采取私下交易等规避平台监管的销售方式,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推定其具有销售劣药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据。例如,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某商家在直播中声称“老药丸”仅供收藏,但在与买家的私聊记录里,明确告知买家该药丸对治疗某种疾病有效果,这种自相矛盾且故意隐瞒真实用途的行为,足以充分体现商家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边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将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在涉及“老药丸”中含有犀牛角、虎骨等珍稀动物成分的案件中,原料获取的时间及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判断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需注意,1993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通知》发布时间为界限,如果“老药丸”的原料是在《通知》发布后通过非法猎捕等手段获取并制成的,那么无论其采取何种交易形式,都构成刑事犯罪。相反,如果原料是在《通知》发布前依法获取,且在交易时明确标注为“历史藏品”,不存在鼓励非法猎捕的导向,并且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排除刑事风险。


对于销售含有珍稀动物成分“老药丸”的经营者,其有责任提供原料获取时的合法凭证。此类凭证可以是《通知》发布前的采购合同,证明其原料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也可以是采购原料时的行政许可文件,表明其获取原料的行为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合法凭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推定其原料为非法获取。


全链条监管体系的构建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以“收藏品”为名,通过“直播引流+私聊交易”的隐蔽模式售卖“老药丸”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从以下4方面着手,构建覆盖全链条监管的治理体系。


标准先行,探索建立跨部门属性认定机制


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原料类型(珍稀/普通)、包装标识(药用/收藏)、宣传内容(功能/价值)等量化指标,建立“属性认定清单”。依据该清单对“老药丸”进行分类认定,如对于以普通中药材为原料、包装无特殊历史文化标识且无收藏价值的“老药丸”,明确其不具备收藏品属性,只能按照药品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对于含有特定历史时期珍稀原料、包装具有明显时代特征,且宣传及交易中无任何明示或暗示药用价值,交换的主要价值是历史医药文化的“老药丸”,则纳入收藏品认定范畴。通过这种标准化的认定机制,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明确的判定依据,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因属性认定不清而导致的执法争议,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技术赋能,探索智能监测监管交易行为


督促第三方平台对“老药丸”商家实施“双审核+关键词监测”。一方面,严格审核商家是否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与收藏合法性证明,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对“药效”“急救”等药用关键词设置自动拦截,加强对“直播-私聊”跳转交易模式流量异常的监测,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平台出现的“老药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一旦监测到卖家在宣传中出现涉及药用功效的关键词,系统立即自动发出预警,并暂停相关商品的展示和交易,等待人工进一步审核。


社会共治,探索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监管格局


实行举报线索“接诉即查”,鼓励消费者、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合力。发布典型案例,制作“老药收藏≠药品流通”等宣传短视频,在电商平台、社交媒体投放,让经营者深刻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其合规经营意识;同时,也让消费者了解“老药丸”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陷阱,提高其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长效治理,加强行刑衔接与信用监管


建议明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刑案件的具体标准,如销售劣药金额达到一定数额、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危害后果等,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确保“应移尽移”,形成对“老药丸”违法交易行为的长效治理机制。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刘鹤)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
    为你推荐
  • “老药丸”交易法律责任探析

    关于“老药丸”的法律属性以及售卖行为是否正当,当前执法层面存在争议:一是“老药丸”是否具备收藏品属性,能否合法纳入收藏品交易范畴;二是此类变相售卖行为,是否已触及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 2025-12-02 09:03
  • 关于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探讨

    近期,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成为热点话题。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已超出说明书及标签标示使用期限的有源医疗器械能否继续使用?业内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2025-11-11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