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出台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监局共同印发《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紧扣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坚持安全风险可控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梳理三省一市药品监管领域免罚事项有关规定,经深入研究论证后,选取了实践成熟且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中面临的较为常见的“药品经营企业以药食同源的食品作为药品销售”“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未附说明书”“宾馆等住宿业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等6种轻微违法行为类型。
《清单》形式简洁明了,每种轻微违法行为类型均规定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条件。其中,处罚依据详细列明了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或义务性条款以及对应的处罚条款,违法行为的免罚条件以条目式形式列明了需同时符合的各项具体条件,便于执法办案人员对照适用。(安徽省药监局)
(责任编辑:郭肖)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