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进一步规范自助售药机和自动售械机管理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常锐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助售药机和自动售械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利用自助售药机、自动售械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包含总则、自助售药机的设置与管理、自动售械机的设置与管理等共计五章三十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明确,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自动售械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合理布局、就近设置、方便群众购药购械的原则,不得跨盟市设置。设置数量应与企业的管理能力、保供能力相适应。
针对自助售药机的设置与管理,《管理规定》要求,自助售药机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包括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自助售药机销售的药品必须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不得销售缺少说明书的药品;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采购、验收、销售、更换、养护、检查及药品有效期管理等,应当全部纳入零售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和库存的实时查询。
针对自动售械机的设置与管理,《管理规定》明确,自动售械机的设置位置信息应当载入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中,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等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与设置自动售械机位置和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配送条件以及质量管理和保障能力,并配备专人负责自动售械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营企业应当在自动售械机上安装摄像头进行全程监控,实时记录医疗器械交易与设备状态,保障自动售械机经营和交易安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管理规定》还列举了自动售械机可售的医疗器械品种,包括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如非无菌提供的手术器械、听诊器、纱布绷带等;列入免于经营备案的以及非冷链管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部分产品,如电子体温计、体温计、血压计等;以及消费者自用、非冷链管理的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如接触镜护理液、一次性使用胰岛素笔配套用针、自测用体外诊断试剂等。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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