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就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常锐博)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42条,对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废止、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治区药监局将成立标准专家委员会,为标准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标准制(修)订包括立项、起草、审核、批准与发布等工作程序。根据征求意见稿,标准由自治区药监局立项,也可由申请人(或标准拟定单位)根据临床、生产、科研需要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通过招标、委托等形式立项,自治区药监局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在标准审核环节,秘书处对标准起草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资料存在缺项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起草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时限。必要时,提出研究或生产现场核查的建议,并报自治区药监局。通过审查的,自治区药检院应在6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工作,对于成分复杂、研究方法特殊的品种,经自治区药检院负责人批准,复核时限可适当延长。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发布后,除涉及安全性、有效性内容紧急修订外,原则上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原标准或新标准。标准过渡期结束后,自治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此外,针对临床急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紧急制定标准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提出,自治区药监局可启动快速立项程序和快速审批通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但不降低标准要求。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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