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发布

  • 2026-04-20 20:01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4月2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新制定的《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以下简称《评估检查细则》)等。两部门将按《评估检查细则》的要求对申报的药材进口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评估检查细则》作为我国专门针对药材进口口岸评估检查的细则,统筹考虑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进口药材高水平安全,强调增设口岸应当和增强口岸所在地中药监管能力建设相协调,不仅进一步规范药材进口管理工作,也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据悉,进口药材对弥补国内部分药材资源不足、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口岸是进口药材入境的重要通道,具有“把关”的功能。近年来,我国进口药材的种类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各地为便利通关贸易、发展口岸经济,纷纷申请增设允许进口药材的边境口岸或口岸。因此,出台适应增设口岸合理规划需要,且更加符合药材进口管理重点和监管要求的评估检查细则更快提上日程。


  2023年1月,国家药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部署优化中药材进口管理,明确提出根据国家战略区域规划要求,有序开展对申请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合理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此后,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加速推动有关工作,总结前期开展口岸考核评估检查工作实践,研究整合优化相关要求,制定了《评估检查细则》。


  《评估检查细则》包括国家、区域战略规划、口岸建设条件、进口药材监管能力建设、通关检验能力建设、现场人员评价、模拟考核六大模块,共25项评估标准,78项检查内容,体现了合理增设口岸、适度提高标准、强化监管能力的鲜明导向。


  《评估检查细则》明确,增设药材进口口岸,需根据国家战略区域规划要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经济规模和药材进口需求量、检验监管能力相适应。


  《评估检查细则》细化了对进口药材监管能力建设的内容,除了药品监管部门的药材进口通关备案制度建设、监管人员配备、信息网络保障外,还关注其对不合格、退运进口药材的全链条追溯监管制度。


(责任编辑:宋莉)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