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治理效能与贸易便利化水平双提升 ——浅析海关总署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新规要点

  • 2026-06-04 08:03
  • 作者:张旭晟
  • 来源:中国医药报

5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8月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三次修改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规)同时废止。5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进口化妆品申报、信息记录及化妆品出口前检验申请等事项作进一步规定,与《办法》同步施行。


整体来看,《办法》全面对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监管框架,以化妆品风险管理为原则,兼顾贸易便利化与全链条溯源监管需求,针对不同产品类型、进出口贸易方式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推动化妆品进出口监管从“口岸检验、纸质备案、全类普检”发展为“检验地可选、数字化验核、分级分类管理”的新模式,推动治理效能与贸易便利化水平实现双提升。


在《办法》正式施行前的过渡期内,相关企业应主动对标政策要求,优化内部管理制度、调整贸易布局,在抢抓政策红利的同时严守合规底线,助力我国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高质量发展。


优化规则重塑监管模式


自2021年《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持续升级完善。《办法》全面落实《条例》等上位法要求,满足我国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整体呈现简化办事流程、聚焦监管实质的特点。


首先,《办法》优化调整了旧规中的化妆品定义,改为“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内容与《条例》完全一致,消除法规适用偏差。


其次,《办法》压缩条款数量,由旧规的50条精简至37条,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相关条款均作优化、精简。其中,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相关条款由13条精简至10条,取消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要求、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等;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相关条款由12条优化为9条,取消了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首次出口的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等。此次对进出口化妆品通关规则的系统性简化,旨在针对性地解决行业反映集中的化妆品通关申报流程复杂、等待时间偏长等问题,切实为企业减负。


此外,《办法》聚焦监管实质,在监管理念、责任划分、数字化监管等方面均作出优化。《办法》规定,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删除了旧规第二十一条中“海关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这一调整衔接《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厘清不同行政部门权责边界,更有利于形成化妆品主管部门负责境内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海关负责口岸监管的分段监管格局。不仅如此,根据《办法》要求,海关与化妆品主管部门将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依托数字化手段替代传统纸质材料核验,全面提升通关审核的效率与精准度,让企业享受通关便利化红利,实现降本增效。


推动进口通关降本增效


《办法》针对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作出一系列调整,从申报管理、分类监管等维度优化规则,既大幅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破解行业经营痛点,又筑牢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防线,推动进口化妆品监管科学化、智能化、精准化发展。


优化申报管理机制,压缩企业通关成本


“先注册、备案,再进口”是《办法》释放的重要信号。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境内化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报主体,须确保产品注册、备案资质及标准符合性。在此前提下,海关可直接基于已有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数据自动比对验核,提升通关核验效率。此外,《办法》取消旧规中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以及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等要求;同时,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由口岸海关改为申报目的地。这一系列调整,既能有效缓解口岸海关检验压力,又能减轻企业货物储运、仓库周转成本,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便利双赢。


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适配多元贸易场景


《办法》对不同的进口产品类型予以更为明确的分类管理举措。对于化妆品半成品,《办法》强调在进口环节免予注册或备案验核及标签验核。这将有利于缩短化妆品新品上市的筹备周期,助力境外前沿技术、创新产品落地国内市场,赋能行业创新发展。对于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等,根据《公告》,在进口申报环节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这主动回应并解决了企业开展产品研制、宣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规则壁垒,降低新品研发测试成本。另外,《办法》明确,以展品申报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海关总署新闻发布会解读内容,此次《办法》修订优化了参展化妆品入境监管流程,满足行业新品首展、首发展示需求,方便企业依托展会平台展示前沿美妆技术、首发创新美妆产品,搭建国内外美妆产业交流互通桥梁。同时,相关政策调整也将为进口展品后续依法转为境内商品销售提供政策保障。


此外,《办法》还为通关环节标签验核的优化探索设立了基础监管框架。近年来,电子标签快速发展。进口化妆品采用电子标签,有助于企业减少贴标、换标、破损补标等工序成本及运维投入,同时为有关部门实现智慧监管提供便利。目前,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仍处于小范围探索阶段,首批试点工作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2026年5月,上海海关、上海市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上海市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该公告,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地应当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产品应当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内的口岸进口;申报的目的地应当位于上海海关所属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浦东海关、外高桥港区海关、洋山海关及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辖区范围内;进口方式仅限“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相关企业需对照相关要求,依规参与试点工作。


助力国货拓展海外市场


《办法》优化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通过放开检验地点限制、构建分级监管模式,赋能国货美妆开拓海外市场。


放开出口化妆品检验地点限制


我国化妆品出口呈现多产地、小批量、多品类、高频次的特点。企业在不同产地分别办理检验手续,存在大量重复性申报程序操作。《办法》在保留旧规“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上,第十八条新增“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出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这一要求恰好顺应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总体方案》,在义乌对市场采购出口化妆品试行采购地申报检验。换言之,在义乌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化妆品,无论化妆品来自全国任何产地,均无需再逐一向产地海关申报,可在义乌直接完成出口申报和全部产品出口手续,高效解决企业痛点,有效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办法》从制度层面为“义乌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保障,为采购地企业统一完成申报及组货地集中查验等模式的推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行信用分级监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海关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AEO企业在我国及与我国海关互认的国家和地区可享受通关便利,如享受降低相关货物的单证审核率、降低相关货物查验率、优先办理查验、优先通关等待遇,能有效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办法》推动进出口检验检疫规则与境内化妆品监管体系深度协同,在数据互联互通、企业主体责任贯通、技术标准适用统一、新业态发展赋能四大维度实现有效联动,构建起更加科学、高效、完备的现代化进出口化妆品监管制度体系。对相关企业而言,抢抓政策机遇与重视合规红线同等重要。一方面,企业可依新规享受更为简化的通关流程,降低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企业应在政策过渡期补齐管理短板,加强质量安全防控,完善追溯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以合规经营夯实长远发展基础。


(作者: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张旭晟)


(责任编辑: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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