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反倾销 中国药企在烦恼中成长

  • 作者:康琦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8:55

    7月25日,乌克兰经济部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注射器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出现在商务部的网站上。而就在此前不久的7月2日,印度商工部也发出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头孢曲松钠做出反倾销终裁。
    对此,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说,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救济中的一种形式并不罕见。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于明德则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药企在分享全球市场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对于这些“成长中的烦恼”,他建议企业“以平常心积极、理性地面对”。

    为何又是印度

    据了解,在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头孢曲松钠反倾销案中,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29419090和29420090。此案于2007年4月立案,2007年11月,印度商工部做出初裁,对中国的福抗药业、苏州东瑞制药、石家庄制药集团和联邦制药等6家头孢曲松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分别征收从65.08美元/公斤到81.86美元/公斤不等的反倾销税。在中国企业积极抗辩下,印度商工部终裁为:对福抗药业征收反倾销税56.77美元/公斤,对苏州东瑞制药公司征税55.61美元/公斤;对河北中润制药征税55.76美元/公斤;对珠海联邦制药征税57.98美元/公斤;对丽珠合成征税55.64美元/公斤;对其他未应诉企业征税77.35美元/公斤。
    “翻阅中国药企遭遇反倾销的卷宗,你会发现,印度是我们一个如影随形的战友。”一家药企负责人掰着手指,列举了一系列印度对华药企反倾销的案子。而在官宁云的记录中,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药企遭遇的反倾销案例中,有记录的51起。“其中,由印度担任起诉方的案例已达28例,超过50% 。” 官宁云说。
    近年来,印度依据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通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对进口商品逐步开放了其国内市场。但同时,为了保护面临激烈竞争的国内产业,印度也越来越频繁地动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其国内生产商的利益。而中国出口企业正在成为印度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方。据悉,自1996年以来,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2001~2002年,共新立案30起。印度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使用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
    于明德认为,这与印度自身的产业结构有很大相关性。“印度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化工/石化、医药品、纺织品、钢铁和其他金属、消费品等领域。就这些行业而言,中国和印度两国的技术水平、产品结构比较接近,容易形成竞争,这些行业的中国出口企业容易成为印度反倾销的调查对象。”事实上,作为人们常常提及的“金砖四国”成员,中国和印度都是全球瞩目的新兴市场之一,而双方在医药产业战略中都不约而同选择了“发展仿制药的同时,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建设”的路径。
    健康网首席研究员吴惠芳也指出,这次的头孢曲松钠反倾销案,与历次的青霉素工业盐、咖啡因、VC等原料药的反倾销案不同,这次是针对制剂的反倾销。深入思考,可以看出印度对产业链终端的下游成品非常重视,尽力打压别国产品。
    另外,“印度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也使得中国企业从一开始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官宁云认为,企业要在积极应诉中,加大对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申辩,争取在个案中取得突破,同时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交涉,使印度调查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当然,这并非短期内可以达到的”。

    利益博弈下的取舍

    记者注意到,在历次的反倾销案例中,国内企业的应对态度不尽相同。例如,2000年印度对我国的扑热息痛提起反倾销调查。但当时,国内企业没有一家应诉。2002年,此案终裁结果是每公斤征收3.33美元的反倾销税。5年后该案日落复审,仍然没有中国企业应诉,于是印度对华企业制定了每吨扑热息痛16.2万卢比的反倾销税。
    同样是扑热息痛,在印尼也遭遇了反倾销调查。2003年,中国有6家企业积极参与对印尼反倾销案的抗辩。结果,5家企业获得了反倾销零税率、1家企业征收3%税率的终裁。而且,此案使得中国药企获得了印尼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此,官宁云说:“企业全过程积极应对,不仅在个案中获得了理想裁定,而且对后来的中国企业争取胜诉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那么,为何同是扑热息痛,遭遇却冰火两重天呢?官宁云解释说,国内企业对待反倾销的态度,取决于对起诉方市场的评估。我国对印度的扑热息痛出口总量并不大,而对印尼的出口额度当时已达700万美元。对于如此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企业自然不会轻言放弃。一家企业负责人表示,中国的扑热息痛在印度售价很低,而且出口量不大,本身利润微薄,而且印度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监察日益严格。而涉案企业在是否应诉时总会权衡利弊,计算成本。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解释,为何印度提起的青霉素工业盐反倾销最终撤诉。“这无疑是印度上下游药企间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于明德分析。官宁云把“反倾销”比作“双刃剑”,“如果印方的反倾销真的让中国企业‘受伤’,那么印度的下游产业恐怕也难以幸免于难。例如这次的头孢曲松钠反倾销案,印度在保护了上游企业的同时,也打击了下游制剂企业,他们同时还要权衡本土产业是否能够满足下游产业的需求。如果把中国产品完全排斥在外的话,也要综合和慎重考虑起诉方在全球和本土产业链中的位置。”
    提起诉讼的肯定是上游原料药生产商,因为进口产品威胁了他们的利益。但是,价廉物美的进口原料药又是印度本土制剂厂家所需要的,“这其中必然存在博弈。而印度反倾销当局也必须在产业链的上下游间作出平衡。”吴惠芳告诉记者,提起此次头孢曲松钠反倾销调查的印度方面申请人是Aurobindo Pharma、Hyderabad、Andhra Pradesh,为印度主要的头孢曲松钠生产商,同时也是印度颇有影响的药企。对于头孢曲松钠这样高附加值的制剂产品,印方态度显然要比那些低附加值、高污染的原料药更为紧张。
    对于反倾销是否应诉问题,专家指出,要看案件是否确实伤到企业,应诉也是企业自己的意愿,政府是不可能强制组织的,医保商会等行业协会也只是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同时,“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加强对企业出口价格的规范”也成为企业和协会的共识,一味比拼低价出口对企业和行业都是一种伤害。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采用直接到当地投资建厂的方式,以规避印度政府的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

    “高中生”的烦恼

    从1979年起,当时的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糖精钠提起第一桩反倾销诉讼,中国出口企业就开始在各种贸易摩擦中成长,对反倾销也并不陌生。用一位业内律师的话来说:“也许在应对反倾销上,中国企业刚刚升入高中,我们并不幼稚,但也还不是大行家。”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丰厚的利润诱惑着众多中国企业。伴随着中国企业走遍世界的足迹,如何评估反倾销案背后的风险、机遇与成本,也越来越成为一种考验。
    在头孢曲松钠案例中,印方仅对无菌粉立案,并未涉及粗粉。官宁云指出,印方对产品产业链上的保护目标非常明确,那就是强化竞争关系,逼迫中国企业要么停留在产业链的上游,只出口粗粉,要么就重新开辟印度之外的高端产品市场。吴惠芳告诉记者:“印度在头孢曲松的上游产品7-ACA的成本上无法与中国抗衡,因此印度本国生产的头孢曲松钠原料药价格要比中国高得多,所以印度国内的制剂企业应该并不希望从本国直接购买。”
    商战从来残酷,印度本土的下游企业是否会忍受升高的成本?而中国企业是否会继续申诉,来扳回一局?事如棋局,未来中国企业还可能遭遇来自不同经济主体的贸易救济诉求,如何正确应对与处理贸易摩擦,将成为每个有志于拓展国际市场的企业共同的课题。有关专家建议,首先出口企业应加强自律,防止相互削价竞争,否则反而会给“别人”以“倾销”的口实。另外,建议相关企业权衡利弊后应积极应诉,掌握主动,否则按照WTO组织规则和主诉国的相关法律,如果中国出口企业不向调查当局提供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根据现有资料进行裁定。“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调查中无法获得中国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起诉国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要比实际情况高很多。” 于明德说。
    官宁云一再强调,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不了解或是拒绝了解它,反倾销规则就会成为其他成员国制裁中国产品的手段,中国药企难免受制于人。而在了解并掌握反倾销规则、积极应对据理力争的同时,于明德认为,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才是超越现有反倾销樊篱的长远之策。“超越过去,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领域为自己赢得更广阔的空间。”

    相关链接: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应对反倾销是一项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协调作战的系统过程。经历过反倾销调查企业的经验是,应诉越快越好,企业反应越快越好,证据越细越好。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而留给企业回答几百上千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也只有几个星期。只要超出了应诉时间,就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成员方通常会对放弃应诉的企业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很多反倾销应诉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了“起跑线”上。
    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家企业,因此最忌讳的就是涉案方自动弃权应诉,放弃应诉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由于调查成员方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而且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    
    应诉工作包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企业或协会共同应诉;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请求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与调查的成员方有关部门进行价格承诺协议或中止协议谈判等等。
    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积极应诉 各出口企业要增强积极应诉反倾销的意识,对反倾销从思想上要有不害怕、不回避的认识,在行动上要理智行事,不要发生不辩自退的现象。
    2.在行业协会的支持下与同业企业做好协调 行业协会是行业利益的代表,行业协会要积极支持具体公司的应诉,要团结协会会员企业,发挥群体优势,与国外相关机构据理力争,争取最有利的税率。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国的某一产品的指控,而不是对某一具体厂家产品的指控,需要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共同协作,而这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协调与支持。    
    3.及时做出反应 反倾销案件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也有其特殊性,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后果将很严重。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积极应诉或不应诉,调查成员方政府就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4.与律师密切配合 在律师指导下及时填好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的调查表,积极主动地向律师提供充分的材料和相关的数据,以便他们准备有说服力的辩词。协助律师力争选出有利企业作为替代经济或计算生产要素成本的参照者。
    5.组建应诉班子 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参加应诉的人员既要精通法律、生产、销售、财务等各个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6.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 价格问题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确定反倾销税的关键在于确定“公平价格”。企业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近的“替代国”,迅速考察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生产要素成本是否与我国近似,因此,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非常重要。
    7.积极主动地寻求支持 企业在应诉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向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提供材料,陈诉理由。
    8.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 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应诉企业与进口国的进口商是利害与共、同舟共济的关系,因此一定要注意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与其协同工作。进口商对申请人及进口成员方的相同产品了解较多,在对进口国相同产业是否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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