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贿赂该休矣

  • 作者:彭国兰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8:21

    英国制药公司葛兰素史克在伦敦发表声明,承认中国分公司一些高管卷入贿赂案件;法国医药巨头赛诺菲内部人士自曝赛诺菲公司在2007年11月前后,向北京、上海、杭州及广州的79家医院、503位医生,借“研究经费”(“研究者费”)名义,支付超过169万元的费用。跨国医药企业在我国的商业贿赂案件接连曝光提醒我们,遏制商业贿赂的制度设计需要“查漏补缺”。 
    在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做法和手段不可谓不多,可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主要是遏制商业贿赂的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美国在遏制商业贿赂的制度设计上,形成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会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世,使行贿者、受贿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此外,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把反商业贿赂推向海外。该法律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该法律对美国公司遵守所在国法律、禁止贿赂外国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从美国的情况看,治理商业贿赂既需要严格的立法和执法,也需要营造一个不利于商业贿赂生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我们要以查处葛兰素史克等商业贿赂案为契机,着力加强遏制商业贿赂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建设,继续加大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不管是外国药企还是本土药企,只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思考,努力破除以药养医体制,规范药价管理,消除医药企业行贿的原始动力,从根本上遏制医药行业的乱象。 
    医药商业贿赂该休矣! 
    (作者单位:福建省邵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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