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 作者:刘钢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12-08 08:3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复议后不起诉、不履行,诉讼后不履行三种情形。为加大行政处罚执行力度,《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三种不同情况下,法律法规给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不相同。

        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条款中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于此类情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最迟3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例如,当事人在2016年3月1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至2016年9月1日,“60日”和“6个月”的法定期限均已届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016年12月1日前,即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复议后不诉讼、不履行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维持或变更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维持或变更的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可以起诉,如果不起诉,也不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诉讼期限(15日)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也不相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违法当事人在2016年3月1日收到维持或变更的复议决定书,在法定诉讼期限15日内不起诉,2016年3月16日后也不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3个月内,即2016年6月16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后不履行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依法送达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等司法文书生效后仍不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的规定,在行政判决等司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如,2016年3月1日,当事人收到法院终审的行政判决等司法文书,但拒绝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180日内,即2016年8月28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催告履行是当事人在行政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定形式提醒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催告履行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前置程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第五款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据上述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判决等生效的司法文书前,必须履行书面的催告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行政处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是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只有严格依法行使此权利、履行该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大行政处罚执行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四川省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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