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 作者:陈海荣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3-28 15:19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以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药安全。


规定细化了有关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取得国家总局资格认定批件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应当履行的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规定明确,企业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对其在食品药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自查表格,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综合应用书面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体系检查等检查方法,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并完善企业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档案。


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发挥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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