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1月5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新增内容较多,设立了符合贵州省实际的创制性规定,对原法律文本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明确从严治理食品安全难点问题与历史顽疾。
销售临近过期食品要明确告知
《条例》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通过。
在销售食品过程中,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
《条例》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施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对于食品摊贩要求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关于食品摊贩经营场地的问题,《条例》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等。同时,《条例》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明确食药监管部门查处地沟油职责
《条例》明确了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施行特许经营制度,即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原则进行有效处理。
对于备受关注的地沟油问题,《条例》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村宴席厨师需持证上岗
《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要求,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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