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转型在即

  • 2017-05-23 19:03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医药报

悬在医药代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正在掉落。

  

5月初,广州50余名医药代表涉嫌“打单”被警方调查; 5月12日前后,南京多名涉回扣医药代表被警方带走——对医药代表的调查正在多地展开…… “我们初步统计,到现在为止全国被调查的医药代表已有不下1500人。”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我国的医药代表已经到了和回扣告别的时候。”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在近日举办的第三十一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说。众多业内专家也表示,严查不合规药品营销风暴已经来临,医药代表转型迫在眉睫。然而,管理好医药代表是否就能根除药品带金销售顽疾?300万医药代表的出路何在?这些问题引起医药行业高度关注。
  

多管齐下遏止回扣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新药学术推广,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征求意见稿引起业内热烈讨论。
  

而早在今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并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
  

“对医药代表备案管理以加强行为监管,肯定是与回扣有关。”李镭说,严格身份管理包含着准入严格和身份回归两层意思。准入严格,收紧了医药代表的口子,把医药代表限定为创新药的学术推广者,这能控制医药代表的规模人数;身份回归,则是要医药代表回归本色、不忘初心,做好学术推广,让创新成果落到实处,让患者得到好处。
  

“药品销售回扣产生有四个条件,医药代表身份扭曲只是其一,要想根除回扣,就要多方发力改变现状。”李镭认为,药品回扣发生还与医药分开、医生收入机制,如何合理消化销售费用,以及违法风险小、成本低有关。他解释:“如果药价逐渐放开,药品的销售费用能够合规计入药价,药企有合理利润,加大创新研发,‘带金’销售就能逐步扭转。但现在这个过程被扭曲了,药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和差异化,因此在药品销售中医药代表把学术推广变成商业推销,把药品质量竞争演变为回扣竞争,助长了‘带金’销售。”在他看来,现在随着新医改的深入,严格管理医药代表,切断药品销售和医院、医生的利益链,加强商业贿赂打击,“带金”销售的成本正在增大,制药企业已经到了抛弃回扣的时候。
  

打破医院垄断地位
  

“回扣问题的根源在于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和药品销售中的绝对垄断地位,这一点不改变,所有的解决办法都只是治标不治本。”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季俊虬说。
  

季俊虬介绍,回扣在我国刚出现时,给医生的处方费用大概是药价的5%~10%,现在则远不止这个比例。这个问题已经被曝光无数次,但仍越来越严重。“如果民营医院发展起来,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公立医院垄断,逐步消除‘带金’销售。”
  

在季俊虬看来,目前医保目录品种结构也给“带金”销售以可乘之机。“2017年医保目录增加了300多个药品品种、915个品规,其中77%是独家品规,这使招标有了价格空间。因为这些空间,药企和医药代表才去做医生的工作。”季俊虬介绍,我国的用药结构还比较滞后,医院用药排名前100的品种和国外相同度只有10%。他同时提醒,要用渐进式思路解决药品营销问题,不能只寄希望于一个红头文件,更重要的是要执行最严谨的标准,也要完善配套制度。
  

在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单鹏安看来,解决药品“带金”销售问题还要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综合治理。他说:“这是一个由黑转白的过程,中间的灰色地带可能会存在几年,但未来处方药推广中的回扣一定会被杜绝。”
  

身份转换出路良多
  

虽然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的最终文件尚未出台,但从国务院和国家总局的文件已经可以看出严厉监管的态度和决心。医药代表该向哪个方向转型?药企和医药代表怎样应对?业界人士提出诸多看法。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段继东认为,医药代表能在基层医疗和分级诊疗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医药代表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医学、药学专业背景。过去专业医药代表向医生介绍诊疗、用药新知识,很受医生欢迎,这个功能现在也不能淡化,专业医药代表依然有需求”。他指出,在当前国家推动分级诊疗的大背景下,基层临床资源仍然匮乏,医药代表如果能下沉基层必将大有所为,药品销售也将回归产品本身。
  

而在艾美仕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总监王黎丽看来,医药代表要转型,仿制药和传统中药的学术推广不失为一个方向。“很多人认为,仿制药和中药没什么技术含量,没法做学术推广,这实在是个误解。”王黎丽解释,专业学术推广的基础在于产品本身的临床作用,只要仿制药和中药产品具有临床价值和循证医学证据,就有学术推广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也就需要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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