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之五】对我国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建议

  • 2017-07-18 11:20
  • 作者:沙梅 何健民
  • 来源:中国医药报

政策方面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但是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追溯系统要建成什么样,除了药品生产企业外,物流承运商、商业客户、销售终端、医院等,怎么参与到药品的追溯过程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说明,只是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是追溯的责任主体”。然而,药品从生产企业出库到最后抵达消费者手中,还需要经过几个关键环节,这些关键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难免会导致药品召回和不良事件发生。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相关部门在法规层面,明确界定药品追溯过程中,除药品生产企业外,其它关键节点的权责,而不是仅仅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追溯的责任主体”,从而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药品追溯码  面对日益全球化的药品供应链,要想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药品追溯,药品追溯码的设计需要考虑到全球的唯一性,而不是中国的唯一性。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国际GS1标准方式进行药品追溯码的编制。药品生产企业对现有赋码线体和软件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从现有的一维条形码逐步转变为二维码,可以用更小的空间记载更多的产品信息。新药品追溯码标准的统一,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规划和推进,如果能从供应链的角度将生产企业、物流承运商、商业客户、销售终端、医院使用的编码标准进行统一,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供应链各关键节点的成本。统一的标准是实现信息有效互通、高效共享的基础。

    

建立第三方产品追溯系统监管体系  国家作为药品监管的主体,在要求实现“药品生产企业是追溯的责任主体”的过程中,第三方建立的药品追溯数据库,尤其是对于以云模式为多个药品生产企业共享的数据库,谁来进行监管?药品生产、流向信息的安全如何保障?如何实现数据只对数据的生成者进行开放?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明确。

    

要想解决以上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通过试点的方式,选取医药行业追溯系统建设中的龙头第三方企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产品追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数据共享,实现对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端到端的监控,为下一步实现药品从生产到消费者全生命周期监控奠定基础。

    

编后

    

“聚焦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系列报道至本期全部结束。该系列报道详细介绍了美国、欧盟成熟的药品追溯体系以供借鉴,并对我国药企如何建立药品追溯系统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建立一套全程可控、可追溯的药品系统,不仅可以为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驾护航,对于药品监管部门而言,也可提供信息化监管方法和手段,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可以动态掌握产品在各地的销售及库存情况,为产销衔接、精准营销奠定数据基础。建设健全完善的药品追溯系统虽不容易,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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