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执法谁普法”,食药监总局发布实施意见

  • 2017-12-19 22:57
  • 作者:马艳红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中国医药报记者马艳红 报道  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责任制,即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系统普法宣传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法工作。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明确责任 制定清单


       根据《实施意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普法内容是,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依法监管和治理;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习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普法责任,即总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总局局长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普法工作负总责,各副局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总局法制司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总局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司局作为普法工作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普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实施意见》指出,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参照总局普法责任划分,明确内设机构普法责任和责任人。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制定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普法责任清单包括本单位普法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责任部门、组织协调部门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废改立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年度普法计划应当根据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目标、主要任务,列明具体职责分工和主要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报告机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跟进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落实责任 强化培训


       《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主要负责人普法责任,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考核。


       根据有关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研究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并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每半年组织一次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普法培训、考试,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要把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后及时组织培训并加强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多种形式 全程普法


       充分利用立法过程开展普法。《实施意见》要求,在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普法。在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人等重点人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让人民群众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到法律知识、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执法过程全程普法。《实施意见》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将普法工作融入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宣讲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时释疑解惑,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和权利救济途径;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以告知、提示等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注意事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过程中,要结合争议问题,积极阐明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复议及应诉过程中的以案释法作用,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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