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制化妆品到底违反了啥规定?

  • 2018-03-28 11:02
  • 作者:杨柳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中国医药报记者 杨柳 报道  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自制化妆品”“自制口红”等关键词,发现卖家真是不少,销量也十分可观,卖家提供制作化妆品的各种工具、原材料和视频“教程”,颇受消费者欢迎。


  自制化妆品真的安全吗?自行销售自制化妆品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颖,对自行销售自制化妆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解读。


  专家解析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从许可制度而言,自制化妆品销售涉嫌违反许可经营制度。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第二,从生产者的卫生条件而言,自制化妆品的人员卫生情况很难有保证。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自制化妆品的生产原料、辅料等质量也很难有保证,未经检验销售自制化妆品,违反相关检验的规定。按照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此外,一些自制化妆品对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宣传的,或者保证效果的,也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自制仿名牌化妆品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


  法条链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责任编辑: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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