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模式
6月1日,四川省食药监管局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就政策法规、库房设置条件、办理程序、委托与受托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四川省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沟通衔接,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据悉,该《意见》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基本技术要求》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明确了企业跨市(州)设置库房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基本技术要求》以及库房所在地市(州)审查标准的要求,而新增库房应纳入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原有库房计算机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此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四川省设置库房的,须按照库房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同时,该《意见》还对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办理程序以及企业间委托与受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四川省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食药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此次制定发布《意见》是四川省局“强监管、助产业”的又一举措,将有利于医疗器械在流通领域实施更加有效的追溯和监管;对促进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贮存运输的规范化、集约化、高效化、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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