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食品监管最新立法进展——互联网新零售下的食品安全

  • 2018-07-28 21:38
  • 作者:肖平辉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今天我汇报分四个部分,首先给大家展示一下议题的背景,其次会给大家分享一下产业目前发展的现状,重点回应一下,因为今天在座的各位领导都是食品领域中的顶尖大脑。在新业态上的监管应该怎么做,遇到哪些挑战,我们的解法是什么,也不一定是成熟的,给我布置任务时让我拿出一些干货,所以尽量把水分挤干。


  首先看一下背景,讲到互联网,大家都知道互联网成立之初就和食品药品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阿帕网,美国军方下的网,当时在斯坦福大学有一个智能实验室,智能实验室一帮年轻人通过和远在千里之外的麻省理工大学进行大麻交易。大麻在美国现在是属于管制物品,实际和药品有一点联系。这是一个大背景。另外一个背景,美国是互联网的策源地,实际美国也是互联网相关业态的策源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互联网泡沫即将刺破的时间,当时有一家非常大的明星企业叫Webvan,用今天流行的话讲就是美国最早的食品O2O,就是同城送。很伤心的是几年之后哄然倒塌,当时有一个新闻发言人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他说实际上我认为我们的理念是先进的,只不过我们是超前了而已。


  现在看一下中国,我认为1995年应该算中国互联网的元年,有几个标志性事件。微软那时候发布了第一代IE浏览器,意味着PC互联网正式进入到人们的视野。IBM那时候提出了电子商务,很多年前已经进行电子商务,但不是正式的。第一家.com公司上市,马云创造了中国黄页,马化腾创办了Ponysoft,这应该就是腾讯的前身。四年之后我们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1995年有一个叫8848的网站策划了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试验,当时要测试一下一个人关在屋子里,没有和任何外界的接触,只有一台电脑,看能活多久,活得久就能胜出。三个志愿者在北京、上海、广州,没有被褥、没有食品,只有一个电脑,测试开始时我们发现,非常的糟糕,在北京、上海的经历了十几个小时之后才吃到第一顿,12名选手绞尽脑汁,通过网络买了豆浆,那时候应该是永和豆浆,这全面展示了早期的互联网非常糟糕,电子商务的体验非常糟糕。时至今日是什么样的发展状态?时间推到了20年之后的今天,李克强总理说你们哥儿几个一起搞一个互联网+,在北京三强,百度、京东、美团,还有浙江的阿里,广东的腾讯,实际上这几个大佬和我们今天的主题息息相关。2015年还发生了一个事,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训业内称为电子商务国八条,这个国八条又被称为所谓的电子商务+,这里旗帜鲜明地提出来要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规范食品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加强相关的监测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全球2018年5月之前的数据显示,全球20家互联网公司有9家在中国,基本和美国平起平坐。9家机构几乎有5-6家和食品药品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上面是阿里,全业态的,微信比较间接,微店、微商,百度原来有百度外卖,后来被收购了,现在还剩下百度糯米,京东不用说了,也是比较大的业态,都是和食品药品有关的。对新业态的理解,我总结六个字:“数字食品经济”。解读为两大模块,一大模块是工业互联网,会嵌入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等,实际在解决效率提升的问题,提供的是智能工具;第二大块叫变现交易的手段,这里的核心就是电子商务,这两块核心组合起来叫做“数字食品经济”。从最近看国际上的一些主流地区和国家,包括美团提到的欧盟,在互联网领域虽然没有一家互联网公司能够说得上话,但是他提了数字经济、数字市场一体化、数字食品经济聚焦到实体里面,我觉得两个概念异曲同工,实际上我是借鉴了它的理念。


  网络食品也是一个链,刚刚我讲到,在这个链里头,我们今天更多还是关注消费互联网,也就是电子商务,通过交流变现的那一块互联网。这一块产生了各种业态,第一个业态是食品网络零售,这里面含食用农产品生鲜电商,还有跨境食品电商,这是中国非常有特色的事物。争议比较多的是移动互联网,特别是微商,今天会做重点分享。


  作为研究者,我需要一点理论化的架构,中国现在讲互联网食品,核心的东西是我们进入到所谓的平台经济,就是说,这个平台是一个第三方组织机构,自己本身不参与商品和服务的直接交易,只提供一个平台。很多平台现在演变为自营者。我说的平台是纯粹的平台,这个平台具有线下经济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负外部性,也就是产生市场的风险等等。网络食品有“三双”现象:交易双方都属于双盲状态;双虚拟,交易主体和互联网连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都是处于虚拟状态的,以虚拟信息存在;双相对,这是中国,特别是中国的治理监管有特色的地方,我们把平台作为一个被监管者,同时也是管理者,这是我们对它的定性。


  今天重点分享一下我对新零售或网络食品立法所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的解决思路方面的想法。一是小业态、微商。二是共享经济、网络私厨。三是跨境食品电商。四是立法衔接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记得办法刚出台时,陈旭市长讲课时,我当时也在场,参与了相关的培训,我们当时搜集了这样一个典型的问题,问题是目前微商泛滥,发现难,规范难,如何监管?首先我们要对这个问题做两大切块分析,传统小作坊、小业态,如果有地方准许可,且是通过传统营销品牌进行销售的话,我觉得我们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46条说得很清楚,可以参照本办法。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省间对网络小业态规定不一定,可能导致同案异罚、同案异判。另外是借鉴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的立法,也是用了联邦集权的思路,另外是微商,基于社交电商平台的,我理解微商的涵义主要是指通过微信、微博等发生商品交易,微商有一个小的意思,意味着是一个小业态。但是与传统的小作坊的小业态不同,因为这往往是一种个人性的,或者有点类似于我们在讨论的电子商务法的网店。这个怎么管?微商大致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叫类广告行为。比如通过微信、朋友圈做一个原平台发布广告,或者通过原平台、套平台套转引流,类似广告法的弹窗二跳,但是没有通过原平台直接交易的,我认为应该可以按照广告来进行监管,因为食药监是不管广告的,合体到一起这个事儿也好办,都由市场监管来管。第二是网络食品交易,如果产生了交易就不一样了,如果平台达成了交易,并且最接近交易的平台和平台微商可以参照原国家食药监相关办法进行监管。这是我的理解。


  我也做了一些调研,辽宁东港地区生产的农产品,这个地方80%的农产品通过电商销售出去,大部分通过微商,户数达到了25000多个。他们要求当地的微商取得营业执照,然后认证,认证是免费的,通过这个进行监管。具体的细节要通过更深入的调研研究。我觉得定性微商非常核心的问题,第一要界定到底是传统电商平台还是社交电商平台。第二是到底通过地方许可备案纳管还是没有纳管,也就是待定状态,这也会成为我们选择工具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另外是共享经济,发生在美国2016年,当时我在法治司借调,美国一个老太太给我分享了一个新闻,加州一个单亲妈妈有四个孩子,她在Facebook建了一个群组,专门分享美食心得,但是没有说卖食品,结果她在上面出售了她的酸汤鱼,结果Facebook被当地的监管部门给钓鱼执法了,把她起诉到法院。当时检察官威胁她说,你如果认罪我就给你判80周的社区服务,如果不认罪,我就判三年,可能要坐三年牢。这个妈妈说我做80天义工可以,但是不能认罪。她认为有点不可思议。目前我只是看到一些相关的报道,比如华盛顿邮报,我发现至少从报告者角度来看,Facebook作为一个平台,在这个问题没有出现,唯一出现一处描写Facebook的是有人打电话问Facebook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拒绝回答。实际上法院也没有追究Facebook,因为美国对新技术相对来说还是创新友好。实际也是如此,转基因技术非常宽容,包括在欧盟法里面,电子商务指令里面也提了管道这样一个东西,类比电话,是一个通道,比如打一个电话,通过电话贩毒,电话公司还得负责,不可能,类似这样的例子。


  Facebook和中国微商、微信的最大不同是Facebook本身没有支付手段,不能通过它产生交易闭环,这是为什么法院没有纠缠他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中国不一样,中国的两大平台都有支付,并且形成相应的闭环。如果电子商务法今天做平台的义务责任时能够分类分级进行监管,当然是最好的,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这样一个迹象,我觉得也是需要后续做的。


  现在讲一下立法的衔接问题。在电子商务法里面还是产业促进的概念,或者产业促进和监管并行,食品安全法基本都是监管,没有产业促进的东西,这是有主旨区别的。这两个之间的冲突,电子商务法草案用了大经营的概念,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扩大化理解为既包括直接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同时又包括平台的经营者,我们食安法里很清晰,用的是小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的经营者,和平台是有区别的,平台是提供者,不叫经营者,到时候经营和经营就扯不开。我们考虑食品安全立法时就想清楚了,平台和直接经营者义务是完全不同的,食品安全法100多条里90%里都是对直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规制、权利设置,对平台只有2条,没有把平台作为经营者概念囊括。


       (本文综合整理自肖平辉发言)


(责任编辑:孙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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