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4项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 2019-03-27 21:55
  • 作者:陈燕飞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陈燕飞) 3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眼科高频超声诊断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麻醉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临床评价指导原则》4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记者通过采访器审中心相关专业人士,对其中亮点内容进行了梳理。


  《眼科高频超声诊断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适用于标称频率30MHz-50MHz的产品。未来可能出现的更高频率的产品,也应参考本指导原则。其他采用高频超声技术的产品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如皮肤超声。


  该指导原则强调,临床评价应采用“探头独立原则”,即不同探头应分别进行临床评价,标称频率不同的不可作为同品种。并应格外重视超过YY 0849—2011《眼科高频超声诊断仪》所规定30MHz-50MHz工作频率的产品。


  《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最大亮点是关于参考数据库的要求。若生产厂家提供用于辅助骨质疏松症诊断及评估的参考数据库,应采用有代表性的中国人群骨密度测量值参考数据库。参考数据库的数据可以来源于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参考数据库、专业杂志公开发表的参考数据、数据采集。


  《麻醉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亮点在于对同品种麻醉机的判定。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项目应包括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软件核心功能等。此外,还对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和产品技术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临床评价指导原则》提出了两种口腔锥形束CT产品的临床评价方式,其中评价方式Ⅱ:模体试验及小样本量临床研究备受关注。指导原则明确,注册申请人应分析评价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差异,根据差异性进行必要的模体对比试验,并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否还需补充必要的临床研究。当申报产品模体图像的性能指标不劣于对比产品时,可以认为申报产品满足预期的临床应用要求;当申报产品模体图像的性能指标劣于对比产品时,则需要进行小样本量的临床研究,或提供等效临床研究的文献和资料。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