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解决群众取药难买药难问题

  • 2019-05-07 14:11
  • 作者:杨菲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杨菲)近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保障解决群众买药难取药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基层“买药难、取药难”依然突出的问题,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服务,简化代取药手续,做好实名制购药管理,不得让患者或家属开具任何关系证明。


  通知要求,强化精准保障,落实大医院慢病延处方服务。一是签约居民慢病用药全面保障。二是基层采购目录和用药习惯要与上级医院保持一致性。三是慢病延处方原则上不得替换药品品规。


  通知提出,开展预约服务,持续、稳定保障慢病药品供应。一是预约取药时限向居民承诺。通过预约取药,为签约居民非慢病用药或非签约居民做好用药保障,并在承诺时限内供药。对于机构有采购记录内药品,预约后3至14天完成供应;对于需议价药品等机构无采购记录的药品,结合实际,原则上预约后30天内完成供应。基层医疗机构要对预约取药流程、预约时间等做好公示。二是预约后患者最多“跑一次”。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保证库存充足,确保患者预约后最多“跑一次”,不得让患者预约后“空跑路”,坚决杜绝各种理由取不到所预约药品。对于慢病患者,逐步将临时用药纳入患者长期用药计划,确保今后用药得到持续、稳定供应保障,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签约患者,通过预约诊疗开具15天至30天处方。鼓励各区、各单位探索开展利用“互联网+”、现代物流技术等多种方式,为患者提供送药服务。


  通知强调,推广惠民服务,提升患者服务满意度。一是开展专科用药转介服务。对于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范围的专科性用药,如精神科、肿瘤科、眼科等,要利用医联体等服务方式,引导患者进行合理化二三级医院转诊,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记录。二是不得要求居民开具任何代取药证明。进一步简化代取药手续,可采取机构内双方身份证登记等方式,做好实名制购药管理,不得让患者或家属开具任何关系证明。同时,进一步优化导诊咨询服务,细化包括药品咨询在内的服务咨询用语和服务行为规范,安排熟悉基层药品服务情况的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咨询或解释服务。


  通知指出,推进一体化管理,方便患者就医取药。在全市各涉农区全面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特别要落实好统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村卫生室全部药品(除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对符合条件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方便患者就医取药。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投诉管理,畅通患者沟通渠道。强化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加强行风建设,管控药品廉政风险点。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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