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举报药品重大违法行为 奖励最高可达200万

  • 2019-11-19 19:44
  • 作者:胡芳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胡芳) 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对原2001年10月颁布实施的由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特种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而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举报以下五种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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