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药品可及性 提升人民获得感

  • 2019-12-16 08:54
  • 作者:中国医药报特约评论员
  • 来源:中国医药报

  《疫苗管理法》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的实施,是国家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重大行动。根据使用目的和使用对象的特殊性,为疫苗监管单独立法,具有开创性和重要的历史意义。“两法”的实施,必将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两法”的制修订,从立法宗旨、监管措施到法律责任规定,始终贯穿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的目标,这正是践行初心和使命的具体体现。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总则第三条用六个字概括了药品监管的三大目标——安全、有效、可及。可及性既是三大目标的组成部分,又是前两个目标的“归宿”。药品无论怎样安全、有效,只有百姓用得上,监管才有意义,才能实现其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目的。


  客观地讲,在一些治疗重大疾病的创新药领域,我们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为此,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旗帜鲜明地提出鼓励研发创新,明确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同时规定要完善审评审批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对部分药品注册申报实行附条件批准、允许有条件进行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提高部分危重病患者药品可及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同时也使部分公共卫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18年附条件批准上市九价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为法律修订、解决药品可及性进行了有益探索,受到公众好评。


  允许网络销售药品对从一个侧面解决药品可及性问题是重大利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曾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均有“不宜一禁了之”的声音。最终,在强化依法管理的前提下,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此项规定是监管举措顺应信息时代商品销售模式变化的重大进步,努力让老百姓更便捷地获得满足防病治病需求的药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专辟“药品储备和供应”一章,也是着力于解决百姓用药“可及”问题。基本药物制度的根本特征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将这一制度纳入法律条款,也是一个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法律设计。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和实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都是既注重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又着眼长远解决药品供给矛盾的重要举措,对实现药品监管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上述一系列制度的实施,无疑会给药品监管工作带来新挑战、新问题,但只要对老百姓有益,监管部门就应当全力以赴支持,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落实好“两法”提出的改革要求,以新制度、新举措全面加强药品监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