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须“实名”

  • 2020-02-11 13:20
  • 作者:蒋红瑜 杨成松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通讯员杨成松) 日前,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2月8日起,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门口须设置检査台,配备体温检测仪,对进入药店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或体温检测高于37.3°C的顾客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对群众密切接触的部位进行经常性消毒,张贴醒目的消毒提示,对不具备通风和消毒杀菌条件的药店,予以暂停营业。


  通知指出,对购买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的顾客,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要做好“实名制”宣传解释工作,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手机号码等),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向顾客开具药械销售凭证,对拒绝提供真实信息的顾客,应予暂停销售。上述药械销售信息,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当地疫情指挥部收到信息后,立即通知辖区将此类人员纳入排查管控范围,药品企业与社区、公安等依规建立微信群,及时通报信息。


  通知强调,药械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存条件从严把控,确保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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