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监局医疗器械“五位一体”飞检模式为监管“添翼”

  • 2020-04-07 15:13
  • 作者:朱德宏
  • 来源:中国医药报

在以产品监管为核心的医疗器械监管领域,单纯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难以深入发现企业的核心风险。因此,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变以往只注重《规范》的检查方法,以系统性、风险性监管理念为引领,在飞行检查中融入稽查执法理念、注册生产许可要求、产品风险控制理念、技术标准要求和规范体系要求五大因素,形成医疗器械“五位一体”飞行检查模式,严查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在安徽省药监局近三年开展的121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中,13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改,3家企业被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融入稽查执法理念


依据《规范》开展检查并出具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格式化文书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常态化检查模式。在安徽省药监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常备行政执法文书已成为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必备工具;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章节内涵、熟悉执法办案程序和具有敏锐的案件线索洞察力是监管人员的必备能力。


在2017年的一次飞行检查中,某避孕套生产企业因产品延续注册申报时间滞后导致未延续注册,飞行检查正值该产品首次延续注册申报暂未获批而原注册证已到期的空当期,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物料、中间品储存丰富且产品销售量较大,与近段时间企业本应停产的状态不符。在随后的检查中,监管人员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的痕迹,最终查实了企业的非法生产行为,而后查封扣押、制作执法文书、移交案件线索一气呵成,该企业因生产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被依法立案查处。2019年,一家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一次性使用介入包等医疗器械,被飞行检查组现场查办。


融入注册生产许可要求


企业取得了何种产品注册证书?每个产品的规格型号有哪些?产品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和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是什么?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事项等等,了解这些信息是飞行检查组开展检查之前的必备功课。检查人员进入企业后,首先检查成品仓库和包装材料库房,通过库存成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信息核实企业实际生产与产品注册信息、生产许可信息的一致性,并在销售信息中加以验证。


在开展上述表观检查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利用批生产记录、产品实物等资料,逐步深入核查产品结构组成、规格型号等是否存在注册许可事项变更。2018年,安徽省药监局在对一家激光治疗设备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激光治疗仪成品的冷却系统为风冷装置,与该产品注册资料中产品结构组成标注的“水冷式冷却系统”不符,经核实该企业未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监管人员以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为由进行立案查处。


融入产品风险控制理念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既是为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的技术文件,同时也是为注册申请人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提供参考的技术文件。指导原则看似与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无关,但实则对监管人员开展飞行检查具有很强的技术指导作用。安徽省药监局要求检查人员在开展飞行检查之前,首先在自建的指导原则库中筛查是否有适用于被检企业产品的指导原则,如有,则检查人员必须先熟悉指导原则中涉及的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产品的主要风险、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等技术审查要点,结合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规范》要求等开展深入核查。


安徽省药监局在对一家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空心纤维透析器”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血液透析治疗,该产品在患者使用过程中与人体血液有长达数小时的直接接触,其技术要求中列出了“无菌”项目,但却未对“细菌内毒素”项目作出规定,致使企业在质量控制环节缺乏对热原的有效监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明显增加。因此,安徽省药监局要求企业基于风险控制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申报产品技术要求变更。2018年以来,安徽省药监局责令4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变更了3份产品技术要求和3种产品的说明书。


融入技术标准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注册证附件的产品技术要求,其性能指标应当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鉴于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在申请产品注册时经过注册检验机构的预评价和审评机构的技术把关,绝大多数上市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但是,近年来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结果显示,少许产品存在注册环节对产品技术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保障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安徽省药监局一方面依据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中发现的产品技术要求缺陷,经现场确认属实的,一律责令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对产品技术要求加以完善并申报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另一方面重点关注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例如,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的YY 0649-2016《电位治疗设备》较之YY 0649-2008《高电位治疗设备》增加了输出电压时间稳定性、电场空间范围、定时器等7项要求,修改了输出过流保护、外部标记、使用说明书、技术说明书等10项内容,安徽省药监局在新旧标准衔接期及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对于标准新变化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执行标准要求,避免了上市产品违反法规规定。


融入规范体系要求


核实企业运行是否规范,通常以某一事项为切入点,依据《规范》及其相关附录规定进行追根溯源,逐项核查。其中,对于“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环节的监督检查是重点之一。例如,检查人员在2019年对某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共收到28家医疗机构维修某医疗设备的请求,但企业仅仅记录了维修概况,而未进行详细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在安徽省药监局的指导下,企业从是否涉及组件/配件的质量不达标、人员操作不到位、设备运行失常、客户使用不当、产品制造技术自身缺陷等多维度开展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供应商再评价、修改物料验收准则、开展员工培训或调整岗位人员、修订岗位SOP、进行设备维护维修或设备再验证、开展客户使用培训、修订产品使用说明书、实施设计变更等预防控制措施,以保障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更严格。


此外,安徽省药监局在飞行检查中不仅对企业生产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还关注企业质量体系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性。例如,通过是否配置相关检验仪器或配制相关试剂,核查出厂检验数据的真实性;通过恒温培养箱的实际使用体积与无菌检测所用试管使用量的匹配度,核查无菌检测的真实性;通过实际查看初效过滤器的清洁度,核实企业运行空调净化系统的真实性;通过上查洁净车间的空气洁净度监测记录和监测数据趋势分析、中查高效过滤器购买票据、下查高效过滤器安装验证记录来核实高效过滤器更换记录的真实性等等。近三年来,安徽省药监局共对3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多缺陷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出《风险警示函》,13家企业主动停产整改或被责令停产整改,倒逼企业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


(作者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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