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2020-04-08 14:31
  • 作者:
  • 来源: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各市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药监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继续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进一步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精神,在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周期


(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按要求上报相关药品采购量信息并完成约定采购量。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采购品种为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32个品种(以下简称全国中选药品)。


(三)采购周期。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为依据确定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医疗保障部门四方签订,采购周期内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落实中选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此次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甘肃)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上报的2018年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根据全国中选企业数量按计算基数的50%-80%约定采购量,分解到各市州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甘肃药品进院渠道,将其纳入采购用药目录,优先采购并合理使用,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甘肃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甘肃药品,其价格高于中选甘肃药品价格的,原则上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


(二)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32个全国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甘医保发〔2019〕101号)(以下简称《配套措施》)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降价趋同政策。中选甘肃药品以中选价格导入“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结算监测系统)。全国中选药品(甘肃除外)及同一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降价后符合医保支付标准或趋同医保支付标准将导入中选药品结算监测系统,享受30天回款政策。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三)落实基金预付和回款政策。根据《配套措施》要求落实基金预付和回款政策,按不低于上报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市州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含军队医疗机构),省直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由兰州市医保局负责医保基金预付。


(四)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激励政策和《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


(五)强化质量和供应监管。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中选企业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甘肃药品的供应,并按照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产能报告制度,防止短缺风险。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违规名单”制度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对不能及时足量供应造成短缺或其它违规行为,采取约谈、通报或函询调查等形式加强监管,增强企业自律合规经营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州医疗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基金预付和药品采购、使用、配送、回款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靠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树立改革精神,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抓好落实,推动全省医疗体制改革持续深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职责要求,进一步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公众关心的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


甘肃省医保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药监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20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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