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做进货查验记录吗?

  • 2020-05-20 14:27
  • 作者:
  • 来源:《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法律条文】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案例解读】


  王某经营了一家水果店,他经常从该县的农民那里直接进货。他觉得自己卖的只是水果,而且是从农民那里直接进购的,因此没有必要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后来,工商部门进行检查时,发现他没有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便对他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使他感到很疑惑,他觉得自己卖的只是食用的农产品,也没有经过加工,只要自己进货时没有质量问题就行了,为什么还需要做进货查验记录呢?


  【我要提问】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做进货查验记录吗?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由此可知,即便是食用农产品,也是需要进货查验记录的。因为只有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若之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够尽快地找到最终的责任人。本案例中,该水果店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每次进货的名称、数量、日期及供货者的相关信息等情况。这样做,当出现问题时有利于王某找到真正的责任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在接受工商部门的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则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会对他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会责令其停产停业,甚至是吊销许可证。


  【一句话点评】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依据法律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做进货查验记录。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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