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典型案例

  • 2020-05-29 23:16
  • 作者:王艳 杨成松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通讯员王艳 杨成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安徽省药品监管部门守土尽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疫情防控的药械案件,主动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先后查处以假冒“飘安”口罩为典型的多起违法案件,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公安厅及时开通涉刑案件检验检测绿色通道,为全省一盘棋打好疫情阻击战贡献了力量。


通过筛选,现公布安徽省组织查处的7起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典型案例。


案例一:滁州市卢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滁州市食药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该市南谯区一日杂经营户进行巡查时,发现一批标注“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商品标识标注为“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生产批号:20200305,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生产单位: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长垣飘安工业园。”共4万只。其中粉红色口罩1万只,蓝色口罩3万只。该批产品的标识、产品名称、产品初包装数量、产品批号编排形式均与飘安集团生产的口罩不符。外观检查这批口罩做工粗糙,生产日期显示为“早产儿”。执法人员判定该批口罩属于假冒产品。随即依法予以扣押并立即商请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1月27日,天长市卢某跟日杂店老板安某联系购买一批口罩。安某通过朋友王某在 “河南××医疗” 微信群中联系南京一个微信昵称“老王”的人。“老王”的真实姓名叫王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经营一家渔具店。春节期间,王某从其上线河南郑州市销售针灸针的陈某处购买了假“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万只,单价0.15元/个。安某以0.5元/个购进,以0.7元/个销售给卢某。卢某还联系河南长垣籍谢某,以0.3元/个的价格,购进假“飘安”口罩8万只。分别转销海南、黑龙江省各1万只,以1.2元/个向天长市部分诊所小店销售4万只,销毁1万余只(口供),以0.7元单价向安某退货4万只,存放家中1.76万只被滁州市食药稽查支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


2月5至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卢某先后落网。从王某经营的渔具店内查出一批假医疗防护用品,其中一次性医用手术衣1000件、一次性医用手术帽1.7万件。在卢某家中现场查扣假冒口罩1.76万只。此案共打掉销售窝点3个、查扣假一次性口罩近6万只、一次性医用手术衣和医用手术帽1.8万件,涉案假医用口罩13万只,货值近20万元。涉及河南、江苏、陕西、山东、上海、广东、重庆等个8省市。传唤13人,刑拘2人,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该案已被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局和省药监局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案例二:安庆市某药房涉嫌经营假冒医用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从安庆某药房购买的粉色、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与网上发布的该产品信息对比后,怀疑其为假冒产品。


经查,该药房2020年1月23日从杭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5万只,购进0.6元/只,以1.8元/只销售。经询问该药房采购负责人吴某得知,此次采购的口罩都是粉色和黑色。该批产品的标识、产品名称、产品初包装数量、产品批号编排形式、产品的颜色均与飘安集团公布的该口罩规格、标示不符。


据此,安庆某药房经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未经依法注册,且销售金额大于5万元,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安庆市公安局。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淮北市某劳保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31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淮北市相山区某劳保店涉嫌销售伪劣口罩,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嫌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万只,外包装标识标注为“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生产批号:20190715,标准编号:YZB豫0190-2009,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长垣飘安工业园。经调查,某劳保店未办理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备案。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两次从“山东省某劳保店”购进外包装标示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2万只,0.5元/只。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付款时使用微信转账,无进货票据。经查实上述口罩为侵犯河南飘安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扣押的涉案口罩样品通过“安徽省涉刑案件检验检测绿色通道”送至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相山区司法机关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开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 一审判决嫌疑人陈某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嫌疑人陈某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对涉及山东省上线线索,已通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已对山东省某劳保店进一步调查。


案例四:宿州市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宿州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产品名称、规格等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声明函中表述该公司生产的口罩产品名称、规格不一致,产品涉嫌假冒。泗县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只/袋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袋(其中2袋已拆封),共计80只。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口罩予以扣押。


经查,该公司经营的“飘安”牌口罩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晁某微信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毛某联系,在明知涉案口罩未经消毒的情况下从毛某处购进标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万只,购进价格0.20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货值金额2万元。泗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经营的标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80只、没收违法所得1.9万多元、罚款32万元。


案例五:马鞍山市某大药房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口罩案


2020年2月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网络舆情,反映马鞍山市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核查,在该公司发现1个标示“一次性使用口罩”、“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空纸箱,该纸箱粘贴有快递单显示:“寄刘某 1822638XXXX 安徽省某市某县沙河路168号某物流园”等字样。在法定代表人姜某的车内查获已拆封被举报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16只。上述口罩颜色为黑色,外包装标示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最小包装规格20只/袋等信息。因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口罩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经营资质,依法对上述16只一次性使用口罩予以扣押。


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从安徽省某县刘某处购进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计5400只,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0.75万元,未依法索取上述产品的相关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经营资质。该公司以1.5元/只对外销售,销售了5000只,剩余400只自用。案发后,主动张贴《召回通知》,共召回口罩1000只,均被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扣押。2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案件线索函告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依法立案查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16只,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并处8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8.6万元。


案例六:肥西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17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案件线索:1月22日,芜湖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赖某从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邢某处购买8件(每件500包)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对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48包(20只/包)外包装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其标识、产品名称、产品包装数量、产品批号编排形式、颜色均与飘安集团公布的其生产的口罩标示不符。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邢某,通过微信与芜湖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赖某联系,赖某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及支付宝转账3万元,共计4.5万元货款给邢某,约定购买10件口罩(每件500包)。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从阜阳市太和县某公司购进无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外包装标注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8件(共4000包,20只/包),然后,转卖给芜湖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赖某。2020年2月5日,芜湖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赖某被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通过顺丰速递退回给当事人438包一次性使用口罩(粉色)和10包一次性使用口罩(白色),共计448包(20只/包)。


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数量为8件(共4000包,20只/包),购进价格为8.5元每包,销售价格为9元每包,货值金额共计3.6万元。肥西县市场局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一次性使用口罩448包(20只/包),罚款:36万元。


案例七:长丰县某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格证明医用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接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反映长丰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肥东三店、六店、惠民新村店等五家分店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口罩,因涉案产品系总店长丰县某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采购供货。长丰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长丰县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总部仓库内未发现库存“飘安”口罩,通过调取该公司入库出库记录,该公司从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购入一次性使用口罩1500袋,规格型号为20只,生产厂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其中进价10元/袋的“飘安”口罩共进700袋,进价12元/袋的“飘安”口罩共进800袋,零售价均为19.9元,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长丰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飘安”口罩货值金额约3万元,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罚款29.9万元。


(责任编辑:李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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