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分类界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 2020-06-29 09:29
  • 作者: Yeehongedu
  • 来源: 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

  划分药品注册分类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各类药物的特点及其研发规律确定各自的上市准入路径和管理要求,科学的药品注册分类划分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注册监管效能。为配合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文件,对药品注册分类进行细化界定,并明确各注册分类的基本管理要求。


  现将药品注册分类界定的几个问题进行归纳,旨在引发业界同仁的理念交流与思想碰撞。


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背景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第44号文《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将新药由“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即新药强调“全球新”,以促进我国制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鼓励创新药开展全球同步研发,满足我国公众的临床用药需求;将仿制药由“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以提升仿制药质量,并体现“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的理念。


  根据上述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调整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


  2020年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作为分类原则,进行药品注册分类。


  尽管法规明确了药品注册分类的原则,但在药品注册分类的界定方面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药品注册分类界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创新药注册分类界定时间点的考量


  (1)关于创新药注册分类界定时间点的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分类应根据申报注册时制品所处的成熟程度进行界定,审评过程中不再更改”。


  (2)创新药注册分类界定时间点可能存在的问题


  上述文件对于注册分类界定的时间点定位在申报上市申请(NDA申请)。对于创新药需要关注的是,由于各国对境外开展临床试验管理和审评审批进度的差异,即便同一企业研发的同一药品分别在不同国家申报,各国批准上市的时间会有所差异。


  目前药品研发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license-in和license-out将成为常态,由于商业原因等,一个产品在不同区域可能由不同的公司进行开发,开发和注册的进度也会有所不同。以申报“上市申请”作为界定创新药的时间点,可能会导致一些确实是创新药并按照创新药研发的产品在我国不能获得“新药”的身份,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药品研发的全球合作。


  (3)关于创新药注册分类界定的考量


  为激励更多的创新药引入国内,建议以“是否能够提供支持产品上市的完整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创新药的界定原则,该“完整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可以是自行获得,也可以是授权获得。也就是说,申报NDA申请时,即使该药品已在其他监管机构获得了批准,但如果申请人可以提供自行获得或授权获得的该药品完整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仍应按照1类创新药管理。


  关于改良型新药的“临床优势”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均要求改良型新药与改良前需具有“临床优势”。


  “临床优势”更强调改良型新药与改良前进行“临床优势”的比较,但改变给药途径、适应症等情形与改变前往往不具有可比性,此时更应关注的是“临床价值”而非“临床优势”。对于改良后的临床优势无法确认,但确实能够解决临床问题、具有临床价值的改良也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鼓励。


  另外,关于改良型新药“临床优势”的认定,是否需要通过临床数据证明该优势以及如何看待药学方面的优势等,尚有待于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因此,关于对改良型新药的“临床优势”要求改为“临床价值或临床优势”更为妥当。


  关于化学药品仿制药注册分类界定的考量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关于化学药品仿制药的注册分类为:


  化学药品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化学药品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仿制药应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基于此原则,对仿制药注册分类的2个问题进行探讨:


  (1)3类仿制药的用法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时注册分类的界定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学药品3类在“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


  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因种族差异等因素而导致的中国人群的剂量调整问题,但是用法用量改变并进一步引发规格变更是否还能够按照仿制药管理值得商榷。一般而言,用法用量是评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获益/风险比的特定条件之一;用法用量发生改变,则需要重新评估新的使用条件下的获益/风险比,这需要有充分的新用法用量的临床研究数据支持。


  因此,3类仿制药的用法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的情形,纳入改良型新药管理更为合理。


  (2)原研未进入中国但中国已有仿制药上市情形的注册分类的界定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注册分类3、4、5.2类)》(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原研未进入中国,中国已有仿制药上市的情况,建议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管理”。


  由于法规对仿制药已有明确定义,鉴于原研药尚未进入我国,仍建议按照3类药进行管理。但鉴于国内已有仿制药上市,在技术要求方面应充分考虑国内已上市仿制药的临床应用历史和临床使用经验,适度简化此类情况仿制药的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另外,药品注册分类的逻辑也值得关注。例如,化药的一级分类逻辑,涉及了创新程度、原研是否境内上市、申请人是境内还是境外、生产场地是境内还是境外等多种维度,这种逻辑上的重叠或交叉可能引发后续技术和管理的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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