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方责任 促进社会共治

  • 2020-07-06 22:01
  • 作者:佟文鑫、何一凡、董银卯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化妆品与药品不同,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市场自由度较大、产品更新频率较快的消费产品。基于上述特点,在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理念,即“社会共治”极为重要。


  “社会共治”是随《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的一种全新监管模式。与传统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负责审批监管不同,“社会共治”更多地强调与化妆品相关的不同社会领域、不同主体共同参与日常监督,共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科学推动信息公开,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理解“社会共治”的丰富内涵


  在新法规框架下正确理解“社会共治”体系的内涵尤为关键。从广义上讲,“社会共治”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化妆品监管部门仍是监管体系的核心。监管部门从保障原料和产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必要的项目进行审批。同时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不搞事前审批;能通过备案管理的,不做变向审批。


  二是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使化妆品生产经营进一步规范化。在“社会共治”体系下,结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和生产许可制度,要求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落实到企业,应公示的信息由责任人主动公开,应依法进行的自查和监测及时开展,应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如实报送等。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化妆品行业协会一方面应面向企业,依法做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文件的宣贯工作,积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推动化妆品行业开展诚信建设;另一方面应面向消费者,加强化妆品基本知识的普及,倡导科学认知、理性消费。


  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引导媒体对行业信息进行适时适度的宣传。对合法的化妆品广告和企业宣传进行推广,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言论及时辟谣,对国内外化妆品行业先进技术、重大事件及时报道,通过媒体的科学宣传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是明确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社会共治”。建立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者之间的有效联系途径,对企业公开的虚假信息和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对研究机构发布的研究结果或媒体公布的行业消息合理提出建议,在强化信息公开的正确性、严谨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发挥“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


  一是优化监管资源,实现科学监管。通过“社会共治”合理分配有限的监管资源,一改传统“一刀切”式的材料审核模式。促使产品功效宣称的依据主动公开,将产品的市场化途径与企业的技术实力绑定;将较低风险的一般新原料调整为备案管理,为企业原料研发“松绑”;将宣称新功效的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为产品的研发创新找到出路。


  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智慧监管。信息公开是“社会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利用现有的化妆品信息化系统,进一步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结合科普宣传,为人民群众查询化妆品信息、了解化妆品知识提供便利。


  三是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诚信监管。引入信用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自律。通过信用管理,让诚信的企业更好更健康更自由地发展,让失信的企业时时处处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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