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报7批次抽检不合格情况 肉制品检出禁用农兽药

  • 2020-08-10 16:00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齐桂榕)8月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1期)》(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显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等27类食品47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6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2批次存在微生物污染问题


宁波杭州湾新区艳琦水产摊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星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通告》附件《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介绍,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梁弄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榮昌記食品厂生产的桂花味云片糕(熟粉类糕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说明》指出,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的霉菌超标可能是由于原料受到污染,或是在生产、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当而导致产品被霉菌污染。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


2批次存在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


龙游易买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开平市民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生抽,湖市新仓镇城市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假冒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予以认可。


《说明》指出,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但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


2批次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龙游县飞云路农贸市场50号摊位销售的大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说明》介绍,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温州市瓯海郭溪林胜者生肉摊销售的羊腿肉,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说明》指出,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牛羊腿肉中检出五氯酚酸钠,可能是饲料中药物残留导致。


1批次兰花豆质量指标不达标


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星希旺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绿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说明》介绍,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据《通告》,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嘉兴、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鞠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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