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2批次化妆品被检出禁用物质茗燕生物、淮安嘉恒均有“前科”

  • 2020-10-24 15:33
  • 作者:落楠 宋佳薇
  •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实习记者宋佳薇)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2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燕生物)生产的御信堂芦荟蛇油膏1批次一般护肤类产品,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以下简称淮安嘉恒)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1批次面膜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


  记者梳理发现,涉及的2家化妆品企业均存在质量问题“前科”:茗燕生物曾被处以行政处罚;淮安嘉恒曾因存在质量管理缺陷,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茗燕生物曾被处以行政处罚


  《通告》显示,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判定依据及限值规定,标示为茗燕生物生产的1批次御信堂芦荟蛇油膏(批号:19081907)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果为0.0028%。


  记者在企查查官网查询发现,2020年9月3日,茗燕生物因上述事件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6274.8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91.6元。


  除此以外,茗燕生物今年还曾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5月14日,茗燕生物因生产销售的“凡士林”标识的润肤霜系侵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从未授权茗燕生物使用“凡士林”商标,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2928瓶,侵权商标标识11卷。


  对于此次“登榜”,记者致电茗燕生物,却被对方挂断了电话,后续记者也未能拨通电话。


  淮安嘉恒曾被责令限期整改


  据《通告》,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判定依据及限值规定,标示为淮安嘉恒(受托方)生产的1批次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批号:JH19JS11)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地塞米松,检验结果为0.23μg/g。


  记者登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食品药品舆情监测系统查询发现,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2019年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通告》显示,在2019年该省对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儿和儿童用护肤品的生产企业组织监督检查,对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涉及该省的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中,淮安嘉恒因存在质量管理缺陷,被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此次被通报检出禁用物质,记者致电淮安嘉恒。电话接通记者表明来意,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已将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对于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对方认为“报告上显示的禁用物质含量微小,因此应该是原料带入导致”。该名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我们已经与原料供应商对接处理此事。此外,我们已经将国家要求的化妆品禁用物质目录名单列出来发放给了我们的供应商,并且要求供应商签订承诺书。”


  另据《通告》,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江苏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西藏、江苏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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